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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未滿12歲 警不能強行帶回
母親帶兩名就讀小學女兒逛百貨商場,遭誤為竊賊,被員警請回派出所詢問。律師表示,未滿12歲兒童,員警不能強行帶回偵訊,面對員警攔檢,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員警應穿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原因,若不符合上述規定,民眾可拒絕。
逛街卻被員警攔查,該怎麼辦?律師徐承蔭說,警察有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可能犯罪等,才能攔檢,無犯罪嫌疑或其他法定情形,不得無故限制人民人身自由;若以人民為犯罪嫌疑人調查時,警察須明確告知犯罪嫌疑與罪名,當事人有權緘默,可委任律師與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律師表示,若警察要強制帶離,須符合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或其他符合緊急拘提等要件,且須符合比例原則,並維護人民名譽等權益;魏姓母女3人當時未查出有犯罪事實,不符合拘捕要件。
徐承蔭也提醒,如果當事人基於尊重警方,未表達反對,會被視為同意,這樣會取代法律對人民的保護,「尊重警方,不代表要同意對方攔檢,以免讓權益受損。」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陳宗元說,警員針對12歲以下兒童涉及刑事案件,處理需有柔性手段,而非以一般刑案程序處理,「制式且僵固」地把涉案人帶回釐清。
陳宗元說,賣場保全未確認實際財損,就報警提告竊盜,被指控的母女名譽權可能受到侵害,可針對業者過失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例如精神撫慰金等,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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