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撞癱竟判「無罪免賠」?理由是:法院搞不清楚到底是誰開的車

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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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撞癱,竟判無罪、免賠

有一起車禍發生在民國94年3月7日,被害人王銘麟騎機車在高雄市中山四路經金福路口時,被一輛自小客車違規左轉撞上。當時小客車上載的是陽明海運公司一名葉姓副總經理及陳姓部屬。車禍後,陳男自承他是駕駛,檢方因此以過失重傷害罪起訴陳男。

但陳男被起訴後,目擊證人都指證駕駛並非陳男,而是葉男,但高雄地院卻認為依常理判斷,不可能由上司為部屬開車,因此認定是陳男開車,判陳男6個月徒刑。但上訴後,高雄高分院又認為主管臨時興起要求換手駕車「也不是不可能」,採信目擊者證詞,認定駕駛為葉男,改判陳無罪定讞。

不料,之後本案再由高雄地院另一合議庭審理時,卻又認為目擊證人的證詞有疑點,前後矛盾,指證有多處重大瑕疵,難以採信。加上葉男與陳男對於是誰開車的說法都通過測謊,法院因此認定駕駛是陳男,葉男既非駕駛人,即無刑責,陳男則自始即承認開車,也不涉頂替罪。最終,官司纏訟7年多,法院竟然因為搞不清楚到底是誰開的車,於是將當時車上的兩人分別判決無罪定讞。

車禍當時,就只有兩個人在肇事車上,究竟誰是開車的肇事者,要釐清有這麼難嗎?

當時,如果警方有採證或查驗方向盤及駕駛座上的指紋及DNA,那駕駛的爭議可能就能迎刃而解。

當年,因為有兩位目擊證人,都說親眼目擊葉男從駕駛座下車,他就是肇事駕駛,所以家屬提出民事賠償,法院一審判葉男和陽明海運公司要連帶賠償1,174萬元。

但葉男上訴,7年後二審,法官竟判轎車上兩人都無罪,免賠。

一場把人撞癱瘓的車禍,卻沒有人需要負責,也不用賠任何一毛錢。如果你是家屬,你能接受嗎?

車禍當年,被害人王銘麟30歲,剛考上公務員,也還在成大念研究所。車禍後,王男四肢癱瘓,只能臥床,仰賴家人照顧,他意志消沉,曾自暴自棄大喊「把我弄死,可以嗎」。原本是民航局職員,英俊帥氣的他,一場車禍人生全變了調。更讓家屬難以接受的是,官司纏訟7年,警方查不出是誰開車,找不到肇事者,法院竟判免賠,家屬痛批,司法無能!

王銘麟癱瘓,家屬打了7年官司,儘管不滿司法判決,但是因為司法救濟(編按:因受行政機關之處分致使權利受到侵害,而依法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審理並作成判決之救濟方式),已經過了賠償時效(編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無法申賠。而王銘麟車禍後,因公務人員請病假,超過規定時數,已自動喪失公務人員資格,所以也沒能從公家單位,得到任何的救濟。長期訴訟及照顧癱瘓的王銘麟家屬身心俱疲,經濟窘迫,其痛楚非常人所能想像。

王媽媽泣訴:「車上只有兩個人,兩個人都判無罪,那車子會自己跑嗎?它是電動車,還是遙控車?」兒子這些年來過的生不如死,法院竟說找不到凶手,車上的兩人都無罪,希望法官認真審案,還給家屬一個公道。

王家律師吳秋麗也痛批:「車上就只有兩個人,最後判決變成不是甲也不是乙開車,叫被害人如何相信可透過司法還其公道?」

高雄高分院表示,兩案由不同合議庭審理,前後認定雖有歧異,但都是承審法官依證據裁判,並無違誤。高雄高分院坦承車禍必然有駕駛人,雖然兩案都已判無罪定讞,但若有新事實、新證據足認為有罪,檢察官仍可聲請再審救濟。只是陳男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審判決無罪確定,且已過聲請再審期限,無法再救濟;而葉男無罪部分雖未過期,但仍須審酌是否有構成再審的事由。

為了伸張司法正義,控訴司法的不公,王媽媽請民意代表幫忙召開記者會。記者會上王媽媽淚流滿面的說,家人都不贊成她開記者會,但她不信公理喚不回,堅持小蝦米要力抗大鯨魚。還說,她和丈夫都是基層公務員,靠退休俸過生活,兒子癱瘓臥床,他的醫藥費、看護費至今已花了六百多萬元,打官司也花了兩百多萬元,很擔心老本花完該怎麼辦?

家屬的無奈,真讓人憐惜感慨。

任性出版《臺灣超級大案鑑識現場》,作者:謝松善、曾春僑。
任性出版《臺灣超級大案鑑識現場》,作者:謝松善、曾春僑。

看了這起車禍的偵審結果,我內心忿忿不平。設身處地,如果你是被害人或家屬,心裡會作何感想?當然,各級法院是獨立審判,法官也有其自由心證的衡量標準,而判決有罪又必須依靠證據。

在警方蒐證不力或有疏漏,導致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即使有證人指證及當事人坦承犯行,法官仍可能會依嚴格的證據能力標準,來決定是否採用人證的說詞,或逕採行自由心證的認定結果。因為證據的法則上,人證是可變的,必須對人證的說法存著合理的懷疑。最可靠的,還是要經由現場採證,由物證來證明證詞的真實性,釐清案情,證明犯行或還其清白。

所以換個角度想,如果這起車禍案件在案發當時,就有請鑑識人員進行現場、相關車輛、被害人、當事人的檢視與採證,並特別針對駕駛人不明的方向盤,及駕駛座周遭的採證查驗及分析比對,那駕駛人是誰可能就會容易確認而沒有爭議。不過,這就要從警察處理交通事故的流程說起。

一般交通事故的現場處理,是由交通警察做現場拍照、測繪、問筆錄及填表單,作為事故原因分析及責任判定的依據。他們不會做鑑識的採證分析工作。如遇有人員重傷、或死亡、或案情重大的案件,才會通報請求刑事單位的鑑識人員來進行指紋、DNA、油漆、玻璃等鑑識採證。

如果有人承認肇事或有目擊者指認,一般不會叫鑑識人員支援採證。我想這才是造成這起交通事故案件駕駛人不明的主因。如何改進?那可能就要從實務面及制度面研訂交通事故案件,鑑識人員支援蒐證的標準作業規範,並加強員警的鑑識技能教育訓練,及交通、刑事、鑑識單位相互支援的靈活機制。期望能改進失誤,避免類似缺憾的發生,以維護民眾權益及伸張司法正義。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臺灣超級大案鑑識現場》,作者:謝松善、曾春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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