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遊覽車翻覆事故因「煞車失靈」?真相:使用再生胎、超速、車體經過變造

陽明山遊覽車翻車事故
民國96年6月24日傍晚六點三十分左右,一輛隸屬於台灣租車旅遊集團、車號A5-171的遊覽車,搭載美商嘉康利公司員工及家屬29名,於陽明山中山樓參加開幕大會後的歸途中,行經仰德大道、永公路口,因煞車失靈,企圖擦撞山壁及路邊護欄減速不成,之後追撞下山的白色鈴木轎車,轎車又迎面撞上上山的銀色豐田轎車,遊覽車則向右打滑失控墜入70公尺深的山谷,造成兩人當場罹難,6人送醫不治,共計8人死亡、25人輕重傷。
由於本案屬重大交通事故,牽涉多人傷亡。案發後首要任務就是傷患的送醫急救,所以,為了救護及現場處理的順暢,當晚就封鎖陽明山仰德大道,且交通事故的現場蒐證與鑑定,除了由臺北巿警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負責現場的拍照、測繪、蒐證與鑑定外,當時我是擔任臺北市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主任, 也接獲通報,親自帶領鑑識團隊上山支援現場刑事蒐證,及屍體相驗記錄等工作。
因為本案還涉及遊覽車到底有無煞車失靈及為何會煞車失靈?車輛行駛有無超速?遊覽車的車頂為何會脫離,導致乘客飛出車外被車體壓死等種種間題。
鑑定還涉及遊覽車的車體結構、機械運作及車輛工程等專業,這些專業在交通警察及鑑識人員並無相關的人才,所以,檢察官及法官也委任專業的車輛技師,或車輛工程大學教授來協助鑑定。
本案事故現場經交通及鑑識勘察、採證與鑑定結果,仰德大道上靠近永公路囗是屬於連續下坡路段,雙向道通行,右邊有水泥護欄、中間畫有雙黃線,另一邊是對向的車道,而車道旁就是山壁。現場地面上發現有一條煞車痕跡,但是靠右邊的水泥護欄及遊覽車的右側輪胎上卻有摩擦的痕跡。
遊覽車體及機械經專業車輛技師鑑定結果,煞車系統沒問題,車體曾經過變造,上層乘客區無鋼架保護,並且使用再生胎。
經法醫相驗屍體結果,都是因墜落撞擊,或遭車體、物體撞擊或輾壓致死, 無他殺嫌疑。
檢警研判,司機可能行駛在陽明山仰德大道上,看到前面有車速減慢狀況,頻踩煞車。當時適逢下坡路段,車速46公里,超過道路速限40公里,加上遊覽車是使用再生胎,摩擦力不足。而依當時天候為晴、日照充足、視線良好、道路平坦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忽未注意,於駕車行駛長下坡路段時,未使用低速檔而以第三、四、五檔行駛,加上司機未開啟煞車鼓冷卻水系統、頻踩煞車等不當行為,以致煞車來令片過熱而降低摩擦阻力,及減損煞車力。
司機因而誤認該車煞車系統失靈,雖試圖以車身擦撞右側水泥護欄之方式減速,卻因該處後方路段並無路側護欄可供擦撞而無法減速,之後遊覽車追撞下山同向的白色鈴木轎車,鈴木轎車被追撞失控,再迎面撞上對向上山的銀色豐田轎車。遊覽車為了避免再撞車,就將方向盤向右打,此時剛好護欄終止了,於是遊覽車在撞斷一支測速桿之後,偏滑失控墜入70公尺深的山谷。
因為肇事遊覽車曾變造過車體,上層乘客區無鋼架保護,導致翻滾中車頂脫離,車內乘客被拋出車外摔死、或遭翻滾的車體輾壓、或物體撞擊,才導致如此慘重的傷亡。
民國97年4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認為,許姓司機疏於檢查煞車,在行駛長下坡路段又未用低速檔,也沒有開啟煞車鼓冷卻水系統,致煞車力減損。駕駛誤認煞車失靈,頻踩煞車無效,企圖擦撞護欄減速卻肇禍, 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並求刑3年。
民國98年3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宣判,許姓駕駛犯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計算。同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宣判,上訴駁回。雙方未再上訴,全案定讞。
道路交通的安全考量及事故的鑑定主要有四個元素:人、車、路及環境(含氣候)等不同變因。而交通事故的調查其實跟我們講過的任何一個刑案、火災調查一樣,案發現場都需要經過仔細的跡證蒐集、測繪、攝影、記錄,再加上對車輛特性、車體碰撞、駕駛行為、受傷部位等專業知識,並且綜合以上資料加以縝密思考、分析、推論,來重建車禍發生的過程和原因,才能釐清事實的真相,作為後續追究責任歸屬的依據。
加上現今的車輛上大都裝有行車攝錄影機,而且街頭的監視攝錄影機到處密布。還有,大型車輛如遊覽車,車上都必須裝上記錄車速的行車記錄器。所以萬一發生車禍時,即可調取相關影像及車速,結合前述的人、車、路及環境、天候的蒐證,即可使車禍鑑定的結果更為正確,勿枉勿縱。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臺灣超級大案鑑識現場》,作者:謝松善、曾春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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