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泰」貨輪Z字形移動、釋放錨爪勾斷海纜線 檢方起訴大陸籍船長
中華電信台澎3號海底電纜於將軍漁港西北方6浬處2月底發生斷裂,檢方追出多哥籍「宏泰」貨輪王姓船長涉駕船在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且釋放錨爪勾斷海纜線,影響台灣本島與澎湖間通信使用,檢方認王涉犯電信管理法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起訴,7名船員犯罪嫌不足均不起訴。
檢方指出,王姓船長明知「宏泰58」貨船上電子海圖均有標示我國海底電纜位置,且台南市北門區外海5浬處海底設有台澎第3海纜纜線,此纜線作為連接臺灣本島與澎湖間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該區域也是我國政府公告禁錨區,船隻不得下錨。
未料,王自2月22日晚間10時許起至25日3時許止,在台南市北門區西方5浬附近,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拖行,並駕船在台澎第3海纜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錨爪勾斷台澎第3海纜纜線。
海巡署人員接獲通報,得知「宏泰58」貨船於警戒區徘徊,2月25日2時30分許,駕駛船艇前往該地點驅離「宏泰58」貨船,同日3時24分,接獲中華電信網路技術分公司客戶管理處通知台澎第3海纜斷纜無訊號,隨即攔停「宏泰58」貨船,並請船隻回台南安平商港配合調查而查獲。
案發後,經檢方訊問後,認王涉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其餘7名大陸籍船員認也均涉犯相關罪嫌,惟無聲請羈押必要,經檢察官諭知均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且該7名大陸籍船員均施以科技設備監控。
檢方指出,王涉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毀壞海纜相關設施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請法院審酌王姓被告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建請量處適當之刑。另7名大陸籍船員經專案小組調查後,認犯罪嫌疑不足,均為不起訴處分,將由權責單位依法遣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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