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打左方向燈起步遭檢舉「未停讓行人」 法院撤銷罰單
郭姓女子開車在路邊臨停等人,乘客上車後,她打左轉方向燈駛入快車道,有行人直接從快車道走到行人穿越道上;郭女未及注意,持續前進,被民眾檢舉「未依規定停讓行人」,警方開單、交通局裁罰後,郭女不服提告,法院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郭姓女子2023年8月30日上午11時許,開車打左轉方向燈要從路邊駛入台南市市區一條馬路快車道,被民眾認為她不禮讓行人,拍下車號檢舉,警方開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罰單。
交通局去年6月裁處郭女6000元罰鍰,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郭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主張她是臨停在行人穿越道邊緣,車輛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當時前方並沒有行人穿越,所謂的行人正違規走在快車道。
郭女表示,後來該名行人從快車道轉向轉往行人穿越道,與她的車輛距離也達3公尺以上,行人違規穿越行人穿越道行為,超出一般人可預測,她無從反應,請求撤銷裁罰。
交通局認為,經檢視檢舉影像,可見現場路面劃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標線清晰可辨,行人已步行至行人穿越道中,明顯有穿越馬路意圖,卻見郭女車輛於路邊起始,顯無禮讓行人之意;且郭女車輛與行人間距離僅約有2個枕木紋及1個間隔長,顯未達1個車道寬。
交通局指出,行人既已步入行人穿越道,郭女卻未注意停讓行人,甚至自始皆未減速禮讓,確有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違規行為。
法院當庭勘驗檢舉影像,行人原本確實行走於快車道上,自網狀線朝行人穿越道方向前進,郭姓女子車輛打右方向燈臨停於路面,等待乘客上車後,關閉車門,將右方向燈改為打左方向燈,往左起駛;此時行人仍未走到行人穿越道,快車道道陸續有轎車、小貨車通行,遮蔽住行人。
行人接下來突然轉向往行人穿越道方向行走,郭女車輛持續向左切入車道,此時車輛與行人間距離約3.5個枕木紋及3個間隔寬;行人於行人穿越道上行走時,郭女車輛亦持續往左偏行通過行人穿越道進入快車道,左側車身與行人間距離縮短約2個枕木紋及2個間隔寬。
法院認為,郭女往左行駛時,其前懸似有進入行人穿越道,當時車輛與行人間距離約3.5個枕木紋及3個間隔寬,共計320公分,已超過1個車道寬;依據交通部2021年3月函示:
「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法院指出,依勘驗所見,既不能排除行人轉向行走於行人穿越道時,郭女車輛已因往左起駛致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該時雙方距離超過1個車道寬,難僅以其後車輛與行人於行人穿越道行進間距離逐漸縮短至不足1個車道寬,即認郭女有相關違規。
法院審酌,交通局裁處郭女「駕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於法未合,郭女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判決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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