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助逮車手卻無百斬獎金 律師:「潛在被害人」當標準徒增困擾
蔣姓男子昨天主動通報警方,指出有網友聲稱掌握高獲利的虛擬貨幣投資管道,可安排「幣商」收取5萬元作為投資款項,蔣覺得有異,協助警方與對方相約交款,讓警方順利逮捕車手;不過因蔣不符合「百斬車手」計畫,雖然協助警方抓了車手,卻無法領取獎金。
警政署上月推出的「百斬計畫獎五萬」專案為民眾檢舉車手協助警方查獲,可獲獎金5萬元,獎勵適用對象為一般民眾與潛在被害人;所謂的一般民眾,是指發現疑似可疑車手對象,諸如多張提款卡重複提領、頭戴鴨舌帽及口罩找年長者面交大額現金等,主動通報110或165。
此外,所謂潛在被害人,是警方透過相關資料分析,發現曾多次提領大額現金、尚未意識自己被騙的民眾,經警方關懷,配合警方並提供線索,成功協助誘捕車手;這二種對象才適用「百斬計畫獎五萬」專案,如果民眾接獲詐騙電話,主動協助誘捕,就不算一般民眾或潛在被害人。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指出,不論是民眾或是被害人,只要協助警方抓到車手,就應該符合獎勵資格;警方所謂潛在被害人才能領取獎金,無異是將獎金給予標準,放在詐欺集團詐欺既遂但尚無意識的被害人。
黃睦涵說明,但意識到對方為詐團的被害人,既然已經報警並協助警方逮捕車手,同樣能夠達成減少車手的目的;警方將標準限縮在民眾有無意識到對方是詐團,無意識、已經被騙的才符合資格,有意識、沒有被騙的就沒有獎勵,這樣的區別不一定有區別實益,也徒增基層警方、民眾的困擾。
黃睦涵認為,如同本案已意識到對方為詐團、並協助抓到車手的民眾,應該就屬於符合發放獎金的資格。
台南市蔣姓男子日前在臉書認識一名網友,雙方透過通訊軟體互動後,對方聲稱掌握高獲利的虛擬貨幣投資管道,蔣認為有異,仍花時間周旋,表示有興趣參與投資;對方立即表示,可安排「幣商」前往向蔣當面收取5萬元作為投資款項,蔣研判對方可疑,應是詐騙集團。
蔣姓男子昨天主動向台南市警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報案,警方立即組成專案小組,經研判確認為典型「虛擬投資詐騙」手法;員警指導蔣配合辦案,請蔣佯裝同意投資,並與詐騙集團約定於大港街一間超商面交款項。
警方趕往現場埋伏,在交付過程中當場逮捕前來收款60歲李姓詐騙車手,查扣其所持用於詐騙工作手機一支、偽造印章、印泥及工作證等證物,全案依涉嫌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嫌,移送台南地檢署偵辦。
基層員警指出,如果警政署聲稱打擊詐欺犯罪需要公私協力、全民參與、警民合作,方能有效遏止詐騙案擴大;當民眾遇到詐騙電話或訊息,花時間與詐騙集團周旋後,主動通報警方,再協助誘捕抓到車手,這樣當然應該符合「百斬車手」計畫目的,無法理解為什麼本案不符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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