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擋救護車1分鐘遭吊銷駕照 辯年紀大、開車保守...法官不信
高姓老翁開車在國道上,明明聽到後方有鳴警笛的救護車,卻加速行駛而未避讓,直到1分鐘後才變換車道;警方開出3600元罰單、吊銷駕照。高不服提告,主張自己年紀大、開車比較保守,是為了行車安全才等超車後切換。法院認定所言難以採信,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高姓老翁去年5月14日上午11時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350.5公里處,因「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為民眾檢舉,經警查證違規屬實開罰,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處理;交通局裁罰3600元,吊銷駕駛執照,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高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高主張自己年紀大,開車比較保守,他也希望可以趕快讓救護車通過,但當天因高速行駛較不易聽到後方車輛聲音,等聽到救護車聲音時,已緊跟在車後,他加速前進,打算開到確定可以變換車道後才切車。
高表示,當時旁邊有卡車,他超過卡車後又發現中間車道有幾輛車,就一起超車後再切換到中間車道;因為速度快,要變換車道的空間時機稍縱即逝,他是考量行車安全與順暢才這樣做,他努力讓救護車快速通過,沒有延誤到救護車的時間,請求撤銷罰單。
交通局依據檢舉影像指出,當時救護車行駛於內側車道,沿路鳴笛快速通行,高姓老翁持續擋在救護車前方1分鐘之久,期間高已超越中線車道大貨車、2輛轎車,高的前方也沒有車輛,有多次變換車道機會,仍無視救護車而不進行變換車道避讓,違規屬實。
法院勘驗影像指出,救護車沿途鳴笛示警,高姓老翁開在救護車前方,中線車道至少有5次足夠空間可變換車道行駛,高卻始終未顯示右側方向燈避讓,反而主張加速前進,是希望可以趕快讓救護車通過,直到1分鐘後才變換車道,所辯難以憑採,違規行為明確。
法院審酌,高未變換車道避讓,反而駕駛車輛持續加速向前行駛,致阻礙救護車行向,縱認其主觀上非故意,亦有過失之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高確有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之違規行為甚明,請求撤銷罰單,為無理由,判決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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