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救護車過紅燈路口...騎士搶快逆向急剎自摔撞上 消防員逆轉無罪
陳姓消防員去年3月16日開救護車,執行救護緊急任務,在台南市永康區東橋八街紅燈時進入東橋五路口,鄭姓男子騎機車為閃避緊急剎車自摔後與救護車碰撞,致全身多處骨折,一審認陳未注意車前狀況而犯過失傷害處拘役50日,但經車鑑會覆議後認他無肇責,二審改判無罪。
案發時,鄭男受有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右側肋骨多發性閉鎖性骨折併氣胸、橫膈膜撕裂傷、恥骨閉鎖性骨折、肝臟頓挫傷、右側肩胛骨閉鎖性骨折、雙下肢擦挫傷等傷害,當下由另輛救護車送醫。
陳男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他辯稱,駕駛救護車駛入交岔路口前,已經確認左右二側路口車輛均已暫停避讓;鄭男未避讓救護車先行通過,搶快逆向駛入路口後自摔,機車向前滑行撞到救護車右側,並非他所能注意,且機車既未曾出現在救護車前方,他應無未注意車前狀況過失。
鄭男表示,他覺得救護車上既然有二位救護人員,就應該確認路口車子都淨空再通過,他認為陳男沒有注意到人車的安全就通過路口,所以有過失。
案經檢察官囑託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為:鄭男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聞救護車警號,未避讓救護車先行通過,為肇事主因;陳男駕駛救護車,執行任務,紅燈進入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一審認陳男為肇事次因、鄭男為肇事主因,事後迄未與鄭男達成民事上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認陳男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陳男不服上訴。
然而,合議庭勘驗大樓監視器等發現,救護車進入交岔路口時,鄭男不顧前車已經停下,仍未避讓救護車且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進入交岔路口。
法官認為,當時陳男在左右二側車輛均已停下避讓情況下,能否注意到會有機車騎士聽聞救護車警號後,不顧前車停下避讓情狀,仍違規逆向駛入交岔路口,令人懷疑。
又救護車上配備有5個監視錄影鏡頭,救護車鳴笛駛入交岔路口後,其中一個鏡頭拍攝到已倒地機車及騎士,但未拍攝到該機車及騎士倒地前影像。據此,機車車摔倒地點及兩車撞擊點,均非在救護車前方,且機車一駛入交岔路口即摔倒,救護車監視錄影鏡頭也未拍攝到機車摔倒前動向,陳男能否注意到機車逆向駛入交岔路口,更讓人懷疑。
另本案經法院送請台南車鑑會覆議,覆議結果為:鄭男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聞救護車警號,未避讓救護車先行通過,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操作失控滑倒,為肇事原因;陳男無肇事因素。
合議庭表示,車鑑會並未將鄭男跨越分向限制線逆向行駛的明顯違規行為列入考量,致原鑑定結果恐有失真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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