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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評論/救難的進退兩難 消防員保命應予行使退避權
本月8日新北市新店廣興橋溺水救援案,造成2名消防員喪命,曹姓義消仍與死神拔河,各項救災準則均強調「應以自身安全為首要考量」,實務上卻常面臨民情、上級壓力,逼得消防員不得不冒險犯難,主政單位應明文賦予消防救難員合理退避權,別再讓他們用生命換取沉痛警惕。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統計,近10年台灣有42名消防員在救難、救援過程罹難,英雄們一次次犧牲,卻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消防員進退之間考驗的不只是技術,更牽涉複雜民情與責任,這不是單一事件,而是制度警鐘。
台灣地形南北狹長、高山林立,溪流多且短,自然水域環境多變,隱藏危機,依據消防署水域救援安全指導原則,整體救援行動中應以自身安全為首要考量,再者才是溺者的安全。
實際上,遇民眾溺水、深陷火場,消防員難行使退避權,加上「救人是消防天職」的枷鎖,逼得他們不得不冒險犯難。
各國水域救援都有相關避退標準,包括美國消防協會(NFPA)救難標準,點出環境不穩、裝備損壞、水文超出控制範圍時,就要終止任務,避免救難人員成為被救者。
此外全台消防員常態性地混合執行救災、救護及預防等多重勤務,專業分工不足,恐錯判高風險場域。
救人是消防人員天職,順利出勤平安返家不該成為奢求,現場指揮官對救難人員的生命保護須有明快判斷與堅持,合理行使退避權,消防員不是英雄與偉人,他們只是希望能平安歸隊的平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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