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3遊覽車超速亂換車道害4死22傷 司機判關3年6月定讞
遊覽車司機陳文貴前年開車行經國道3號263.7公里時,因疲勞駕駛、超速、超車不當,擦撞小客車後撞護欄,再撞另一輛小客車,最終造成4人死亡、22人受傷,陳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高法院判決3年6月徒刑定讞。
陳文貴2023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開車搭載新竹一家科技公司41名乘客,行經國道三號雲林路段時,超速行駛且從外側車道往內側車道偏行,擦撞小客車後撞內側護欄,再撞擊另一輛小客車,導致4人死亡、22人受傷。
陳文貴向法院表示,案發前晚凌晨12時至1時睡覺,清晨4時半即出門,睡前也有服用安眠藥物,依當日行車路線規劃,車程約需2個多小時,且「那天我到中線之後恍惚,遊覽車的尾巴撞到內側的護欄」。
法院認為,陳文貴當日睡眠不足、精神不濟及恍惚,本應謹慎駕駛或拒絕駕駛,卻仍違規魯莽駕駛,且案發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但陳車程中不時超速以120、130公里行駛,又沒有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釀重大車禍,確實構成過失致死罪。
判決指出,陳文貴2005年至事故發生前共有94筆交通違規紀錄,難認素行良好,且陳超速行駛,又任意驟然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並保持安全距離,是事故發生唯一原因,但考量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與部分被害人、被害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
一、二審認為陳文貴嚴重違反遵守交通法規義務,造成重大危險及損害,違反義務情形及所造成的傷亡嚴重,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陳3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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