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監視器拍住家 被控侵隱私
林姓女子不滿台南住家旁距離八公尺多的國小,在校舍二樓裝監視器,廿四小時攝錄她家客廳、前院等,侵害隱私,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一審獲勝訴。校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隱私權已納憲法保障,應循國賠程序,駁回林女請求,全案可上訴。
一、二審判決差異,癥結在於一審認可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二審則認定須依國家賠償法程序。律師認為,二審判決將國賠法第三條「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擴充解釋到包含人格權、隱私權。
林姓女子起訴主張,住家為三樓建築物,一旁的國小在教室大樓二樓教室風扇左上角,裝設銀色筒形監視器,影像畫面涵蓋全棟住家,經報警、向教育局陳情,學校拆除監視器後,竟又在教室大樓二樓外牆裝球型監視器,以俯瞰角度,每隔十八至廿秒轉回拍攝她住家一樓出入口、前院、玄關、客廳內部長達十四秒。
林女直指,即使為維護校園安全拍攝校園圍牆,也應控制在不逾越巷道範圍,但監視器卻錄到她在客廳、庭院活動及出入大門,侵害隱私權、人格權及居住安寧,校方仍不同意拆除,請求賠精神慰撫金十二萬元。
校方供稱,校園圍牆低矮,多次遭陌生男子闖入校內躲藏,故另架設球型監視器,只有女子住家大門打開,才拍得到內部,縱使干預隱私也以最小侵害手段。
一審認為,球型監視器是全日拍攝,確實侵害隱私、人格權,判校方應賠償五萬元、拆除監視器。
校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裝監視器是行政措施,也屬國賠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公共設施,大法官認為人格權中的隱私權為憲法保障基本權,國家無從卸免責任,若有侵害,國賠法比民法優先適用,林女沒以國賠程序就提起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曾任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說,依判例,即使如高雄氣爆這樣的重大案件,眾多被害人依國賠法第三條第一項提起訴訟後,在精神慰撫金求償部分,法院還是依民法規定作為補充裁判法條,若直接以國賠法就人格權、隱私權判賠,還未曾見過。
德益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黃仕翰指出,隱私權是「利益」,對於是否如自由、財產等明確的權利範疇仍有爭議,從未聽過直接以國賠法第三條一項判賠的案例,國賠法條文未包含隱私權,一審判賠也屬合理。
校方表示,該監視器主要攝錄校園及圍牆外道路,守護幼兒園安全,不會拍到民眾住家內,目前監視器送修,待收到判決公文再進一步評估,應仍會照常安裝,維護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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