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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侵隱私/自宅監視器 拍到鄰居多判賠
無獨有偶,台中市北屯區某社區王姓住戶不滿鄰居裝的監視器對準她家大門,有「被監視的感覺」憤而提告,法院判決拆除監視器,賠她一萬元;另有新竹市有住戶在家門口裝監視器拍樓梯間,法官認為該處屬鄰居必經之處,已侵害隱私權,同樣判應拆除並賠償。
對於現今住宅密集,屢見安裝監視器引發公家機關與民眾、甚至鄰居間糾紛。曾任多個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表示,隱私權範圍可依照「合理隱私期待」的標準判斷,也就是民眾主觀上對隱私的期待,客觀上這個期待也須合理,若拍到畫面是別人私密領域,例如客廳、臥房,即屬侵害隱私權,甚至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
黃睦涵認為,現代人重視隱私,若是針對公家單位環境安全,監視器應對公共空間或巷道拍攝,較不會爭議。自家裝設監視器,則應以拍攝自宅為主,若要在社區樓梯或電梯口裝監視器;他提醒,就算是對著自家大門,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須經過管委會、社區過半數住戶同意才可裝設,且如果會拍到鄰居,也不宜正對鄰居家大門、住家,就算偶爾會拍到鄰居經過,也要有正當理由,譬如為了防範竊賊、外人闖入等安全考量。
此外,黃睦涵提醒,若房子已出租,也要注意原本裝的監視器就變成監控承租戶,也會有侵害隱私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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