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監視器拍到她家挨告侵害隱私 學者:公權力應保障隱私權
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公家機構、路口等監視系統密度愈來愈高,人民活動遭揭露機率大增;台南市有林姓女工程師為了隔壁小學2樓裝設監視器24小時攝錄她住家,告上法院。警方指出,治安監視系統鏡頭方向絕不會對私人處所;學者提醒,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更應避免侵犯、甚至必須保障人民隱私權。
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副教授王伯頎指出,個人影像的保護應包含消極面的隱私不受侵犯,和積極面的影像向何人公開自我決定權;前者指受注視、監看,後者指公開揭露、散布於眾。隨著不斷快速發展的監視器科技,使得個人影像可以輕易被蒐集、儲存、處理、利用、傳遞,對隱私造成侵害風險。
國家身為最高公權力,用人民賦予的治理權力及納稅錢,讓公部門有資源監控人民生活;如果沒有相對的法律規範政府部門從事監視器設置、畫面蒐集、利用及處理等行為,恐將合理化國家機關侵害人民隱私權的行為。
林姓女工程師提告隔壁小學裝設監視器拍攝她家,事實上,依據「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原則」第四條第三款,已明訂:「不得針對特定隱私空間攝錄,且不得有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規範佳里區信義國小在裝設監視器時必須保護人民私人活動及隱私。
王伯頎說明,他有協助教育部進行校園安全訪視,經檢視信義國小資料,由於國小有附設幼兒園,對於幼童的安全,校方確實必須更加謹慎;或許校方可以請裝設單位做個調整,不要拍攝到民眾住宅內部,讓公權力跟民眾隱私權能取得衡平。
對於台南高分院裁判解釋人民對於隱私權的侵犯,得由國賠法請求國家賠償;王伯頎認為,過去台灣人民一向有「民不與官鬥」、「又沒做虧心事」的心態,可能隱私已被國家侵犯,也不知道、沒有意識要提出訴訟,或許從本案開始,可以成為一個先例。
王伯頎表示,隱私權是憲法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固然不能無限上綱、事事主張隱私權;但最重要的是,國家公權力必須有法規管控,以及政府機關不能無視法規。否則電影「全民公敵」劇情已經展示,在高科技的發展下,公部門對人民隱私權恐將予取予求,甚至侵犯人權。
台南市警察局犯罪預防科股長蘇天讚指出,警方裝設監視器的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依據警職法,各縣市警局都有設置管理要點,如「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治安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要點」。
蘇天讚表示,要點明確規範「不得針對特定私人標的或處所,且不得有侵犯他人隱私之行為」,因此監視器必然是裝設在治安要點、交通要道及預防犯罪必要區域等重要路口、公共空間,鏡頭方向絕對不會對著私人住宅、處所。
蘇天讚說明,信義國小裝設的球型監視器,會由上至下轉動拍攝;警方裝設的監視器鏡頭都是固定的,不會移動拍到民宅。若因應治安狀況,要裝設新的監視器,市警局會邀集市府相關機關、里長及申請單位到場共同會勘,確認沒有侵犯民眾隱私、設置處所所有權等問題,才會設置。
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不受侵擾;蘇天讚指出,由於警方很注重避免侵犯人民隱私,雖然監視器會攝錄到行人,但相關畫面都妥善保管與保密,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處理及利用,迄今台南市民對於警方提出監視器侵犯隱私的訴訟或是申訴案件數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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