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獨自上SPA館護膚課 她醋勁大發砸店還毆傷美容師強脫衣
侯姓女子去年間替男友報名蘇姓女美容師的護膚課程,當她得知男友獨自前往上課時醋勁大發,9月6日一早前往SPA館砸店,還強脫蘇女身上衣服,僅剩內衣褲羞辱她。侯女坦承犯行,台南地院認她行為極端惡劣且為累犯,犯傷害罪處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侯女曾於2020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雲林地院判處3月確定;又於2023年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傷害案件,經雲林地院分處2月(2次)及3月確定,經合併裁定應執行7月,甫於2023年12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她因不滿舊識蘇女言行,去年9月6日8時36分許,前往蘇女台南住所及經營美容美體SPA館,持酒瓶毀損SPA館玻璃門後侵入店內,再持櫃台上麥克風架毀損店內保養品展示櫃2座、材料工作推車、立燈、電視、玻璃櫃門2片及廁所木門等物品。
侯女怒氣未消,甚至出手攻擊蘇女,致蘇女受有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出血、頭皮及肢體多處擦傷,又強行將她身上衣服脫掉至僅剩內衣褲。蘇女驗傷後提告,侯女被訴毀棄損壞罪、無故侵入住宅罪、傷害罪及強制罪嫌。
法官認為,侯女一行為犯4罪,為想像競合犯,從較重傷害罪處斷,且認她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加重其刑。
台南地院指出,侯女因細故不滿蘇女,竟於光天化日下強行侵入其住處兼店面,隨手持物品毀壞財物,毆打、拉扯蘇女頭髮,並強脫蘇女的衣物後欲藉此羞辱,目無法紀,行為極端惡劣。
侯女犯後雖坦認犯行,但未主動尋求與蘇女和解、調解機會,迄未就所致損害為任何賠償,造成告訴人生活在恐懼之中,應認犯後態度不佳。法官認侯女犯傷害罪,累犯,處6月,如易科罰金,以2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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