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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亞亞案 學者:法院使兩公約成為打壓異議言論工具

陸配網紅劉振亞因「亞亞在台灣」頻道武統言論遭移民署廢止依親居留許可。圖/截自「亞亞在台灣」抖音
陸配網紅劉振亞因「亞亞在台灣」頻道武統言論遭移民署廢止依親居留許可。圖/截自「亞亞在台灣」抖音

陸配網紅劉振亞被移民署命限期離境,劉女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羅世宏認為,法院混淆「鼓吹戰爭」與政治言論,誤用國際人權公約,使兩公約變成打壓異議言論的工具,背離其原初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大陸女子劉振亞和台灣公民結婚育有2子1女,劉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依親居留;但劉女居留期間,於網路社群平台「抖音」開設「亞亞在台灣」頻道,上傳多部影片遭檢舉有鼓吹大陸武力統一中華民國言論,移民署本月15日命其限期10天離境,劉女須於3月25日前離境。

羅世宏身兼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董事長,他昨天在臉書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未能充分展現法院應有保護人權的擔當,裁定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第1項「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據以支持內政部撤銷劉振亞居留許可並限期出境處分。

然而,此一裁定在法律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至今我國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

羅世宏說明,第20條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倘若政府認為該條應予落實,應由立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哪些行為構成「鼓吹戰爭」,並明定其法律效果與執法標準。

在法律尚未具體化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之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皆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法院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顯然違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

羅世宏指出,法院對劉振亞言論內容的判斷,僅停留於將其支持中國以武力統一台灣的立場等同於「鼓吹戰爭」,未就其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對於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其具『直接與即時威脅』」。法院未具體說明其對我國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僅以抽象認定作結,顯然與國際標準有重大落差。

羅世宏認為,劉振亞的言論縱屬激進,卻主要為政治觀點表達,法院未就言論內容進行嚴謹分析,即將其一律歸為「鼓吹戰爭」,有過度延伸解釋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論的憲法保障地位。形同僵化套用條文,誤導性地將公約用作打壓異議的工具。

北高行此一裁定不僅混淆兩公約中國際義務與個人責任之界線,且未釐清現行國內法律中之規範真空,卻將尚未立法的條款直接作為裁罰依據,既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不符對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要求。

另外,法院未檢視移民署撤銷居留許可與限期出境之行政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劉振亞為在台婚姻移民,配偶為台灣籍;移民署片面認定涉有「國安危害」,即撤銷居留並命其出境,法院對此未予程序性審查或實體衡量,使當事人家庭權被視為可犧牲之利益,與國際人權標準明顯不符。

羅世宏表示,劉振亞與其台籍配偶共同育有子女,其強制出境必然導致與未成年子女的分離。《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第9條第1項之要求「締約國應確保兒童不被其父母任意或非法地分離,除非主管當局認為此分離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法院未探討三名子女的年齡、與母親之依附關係、在台就學與生活環境、母親出境對其身心健康之影響等,亦未檢討是否可延緩執行或採用更人道替代方案。反映出移民政策與司法實務中,對新住民婚姻家庭的制度性冷漠。

羅世宏指出,當外籍配偶涉入政治爭議即遭驅逐,政府與法院多未考量其配偶與子女在台的生活重心與支持網絡,使其家庭面臨破碎化風險。本案裁定所傳達的訊號,將對移民家庭、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性產生寒蟬效應。

尤有甚者,當台籍配偶為女性且經濟自主程度較低時,法院與行政機關未提供任何保護或輔導配套,即迫其單親養育、面對突如其來的家庭崩解,暴露出台灣婚姻移民體系中「次等公民化」之結構問題。

法院本應為基本人權最後防線,卻於本案中採取消極從屬行政機關之姿,對比例原則、兒童權益、家庭團聚與異議言論皆缺乏憲政高度審查。若將支持特定政治立場即推定為危害國安,並作為驅逐基礎,將使外籍人士陷入「政治表態陷阱」,進一步削弱我國對外所主張之自由民主價值。

羅世宏建議,國家安全固然重要,但不應以犧牲人權與法治為代價。本案為台灣在人權實踐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上的一次重大挫敗,應引起社會與司法體系深刻反思。未來類似案件中,法院應引進兒童權益影響評估機制,強化比例原則與政治言論的審查標準,並展現真正對人權保障的承諾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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