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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會A!會計師處理公司清算卻詐兆豐銀1.4億 最終判關4年定讞
會計師吳品昇利用擔任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理人的機會,趁處理分公司解散清算,將公司銀行帳戶存摺辦掛失並申請補發、換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再領取1億4630萬元,最高法院依詐欺銀行等罪判吳4年徒刑,全案定讞。
吳品昇(原名吳佳瑋)2014年11月18日起,擔任英屬維京群島商法斯格勒公司經理人,後又被指派處理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018年12月27日起將公司兆豐銀行帳戶存摺辦掛失並申請補發、換密碼及提高代付額度,再領取1億4630萬元。吳也騙走STAZIONE公司張姓女負責人美金14萬4千元並侵占TREASURE VESSEL公司4萬9200元款項。
一審依詐欺銀行等罪判吳4年徒刑,沒收1億4891萬元判決後,檢察官與吳皆上訴。
二審指出,吳品昇坦承以偽造「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的方式自兆豐銀行領走1億4630萬元,但否認有詐欺銀行犯行,辯稱兆豐銀行「沒有損害」,但兆豐銀行確實因吳施用詐術而虧損逾億,吳犯銀行法詐欺銀行罪,一審認定無誤。
另外,吳被控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罪部分,二審也認為量刑時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一切情狀,並沒有量刑過重的問題,且吳至今沒與被害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上訴要求輕判無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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