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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拉女童遭公告拐小孩還挨告 法官還翁清白
七旬任姓男子去年3月1日傍晚返家,見同社區女童有禮貌,像自家孫女,欲拉女童出電梯「請吃糖」遭制止,將他公告為「擄童」壞人,警清查發現任也是住戶;法官根據證詞釐清拉童舉止,認為不構成強制罪,宣判時諭知任男無罪。
法官審理時,根據電梯監視錄影及證人等證詞,認定被告任男拉扯女童手臂的目的僅是想送女童零食,並無企圖讓女童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的雙親,或是將女童拉到身邊有實力支配的意圖,與刑法第241條第1項之略誘罪要件不符。
法官認為,被告任男這種強迫他人接受其好意的行為固有不當,令人不悅,然尚不足認定被告有加害於女童的惡意,且被告拉握女童手臂的時間不足10秒鐘,他拉動女童後,女童僅向前移動1步,可見被告的行為,侵害女童的自由法益十分有限,欠缺實質違法性,不足成立強制罪。
起訴事實指出,75歲任男與11歲同社區女童並不認識,今年3月1日傍晚5點40分,2人搭乘電梯時,任男向女童要求到他家未獲同意,於是徒手拉扯女童手臂,欲將女童帶往他家,以此方式略誘女童,且妨害女童的行動自由。後因社區黃姓主委見女童慌亂,驚覺女童與任男素不相識,出言制止,任男才離開現場而未遂,案經女童及母親向桃園警分局提告偵辦。
任男到案後在警局喊冤,表示他旅居加拿大多年,4年前才搬回桃園住在藝文特區一處大型社區,案發當時返家等電梯,身旁女童有東西掉落,他幫忙撿起還她,女童有禮貌地致謝,讓他想起在國外的孫女,於是要回家拿糖果餅乾請女童吃,沒想到會被誤認為擄小孩,當時電梯內還有其他人,怎可能當眾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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