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平鎮2清潔員違法幫業者清運未取分毫 一審獲緩刑
桃市環境管理處平鎮區中隊彭姓、詹姓約雇清潔隊員,2022年2月三度替「阿潭ㄟ店金陵店」清運依法不得代收的上千公斤事業廢棄物,幫業者省萬餘元費用,桃園地院審結,將2人依共同犯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均判刑1年半、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彭男自2014年12月至2022年7月退休前,詹男自2018年8月起,先後在桃園市環境管理處平鎮區中隊擔任晚班駕駛員及隨車清潔隊員,負責廢棄物收集與清運工作,屬地方自治團體所轄公務員。
2人明知「阿潭ㄟ店金陵店」為零售式量販業,產生廢棄物應由店家自行委託清運,彭男於2022年2月19日擅自駕駛垃圾車協助該店清運269公斤廢棄物,節省清運費2416.5元,21日與詹再度清運622.5公斤廢棄物,節省5602.5元,翌日又清運300.5公斤廢棄物,節省2704.5元;檢廉據報偵辦依貪汙罪起訴。
審理時,被告彭、詹2人坦承犯行,有卷事證可稽,犯行均堪認定。2人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於本案無犯罪所得,依貪汙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本案圖得他人之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被告又未獲利,足認犯罪情節輕微,均再依同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被告彭、詹2人明知「阿潭ㄟ店金陵店」產生的事業廢棄物,不得由桃園市環管處代為清運,竟仍予以清運而圖利該店;考量被告犯後坦承,兼衡其等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品行等情狀,分別量處適當之刑,並依褫奪公權及緩刑規定為相關諭知。至於阿潭ㄟ店金陵店因被告等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不正利益1萬723元,依法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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