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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籠中元祭」色男摸女6秒 見義勇為女報警錄下判刑鐵證
基隆市政府去年8月17日晚在忠一路海洋廣場舉辦雞籠中元祭慶典相關活動,賴男趁人潮擁擠,以右手撫摸女身體約6秒鐘,剛好被旁邊見義勇為另一女目擊,通知在場員警持攝影機拍攝蒐證。賴男雖否認,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賴男有期徒刑1年。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去年8月17日晚間7時45分許,在基隆市仁愛區忠一路與孝二路口海洋廣場內,市府舉辦113年甲辰雞籠中元祭相關活動,當時人潮擁擠,賴男趁一名女子觀賞表演活動而不及抗拒之際,以右手撫摸女子身體某部位約6秒鐘。
判決書表示,過程剛好被旁邊另一名女子目擊,馬上通知在場員警持攝影機拍攝蒐證,被害女子驚覺有異報警處理,並經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地檢署偵查起訴。
賴男雖矢口否認犯行,但被害女子證稱,感覺到對方很刻意在摸她有一段時間,不舒服。另名女證人說,她看到一位妹妹被性騷擾,時間大約是5到8秒。
法官檢視員警蒐證錄影畫面,發現路人舉手指認被告賴男、賴男向右接近且右手緊貼被害人、賴男右手停留在被害人身體某部位近6秒,認定賴男是卸責之詞。
法官審理指出,賴男不尊重他人身體,為逞一己私慾,利用人潮擁擠的機會,以手撫摸被害女子大腿,造成被害人身心不適,考量其先前已有相似的性騷擾前案紀錄被判刑,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官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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