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律師洩密讓詐團掌進度遭起訴 檢:對偵查造成重大危害
新竹地檢署查辦一起涉及詐欺案件的洩密案,檢警發現徐姓律師利用職務之便,洩漏偵查秘密,導致詐欺集團上游得以輾轉掌握偵辦進度,妨害檢警查緝行動。此外,黃姓男子以遠端重置方式湮滅關鍵證據,讓警方無法完整採證。檢方指控,徐姓律師明知洩密違法,卻嚴重違反職業倫理,對刑事偵查造成重大危害。今天將徐姓律師、黃男分別依洩密罪與湮滅證據罪等提起公訴。
檢警調查,徐姓律師擔任林男的辯護人,林男律師委任費實際係由黃男支付,且詐欺集團上游想知道該案的偵查進度,徐姓律師利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時,獲悉不利林男的事證,在113年9月18日晚間,於新竹地方法院外口頭向黃男告知林男遭羈押的原因,並提及扣案手機內有林男與其女友對話,對話中有提及大量現金金流等涉及犯罪事證及蒐證方向的偵查秘密。
黃男取得資訊後,立即將消息轉告詐欺集團上游。詐欺集團上游隨即通知唐姓水房負責人,讓唐男得知偵查進度、檢警掌握的犯罪事證及蒐證方向,以此方式妨害檢警的偵查作為。檢警嗣後查緝唐男到案,並在扣案手機的Telegram對話紀錄中,發現洩密、滅證等通訊內容,擴大偵辦後查明案情。
另外,檢警也查出黃男與林男是朋友,黃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由徐姓律師擔任辯護人,林男因詐欺案件亦選任徐姓律師為辯護人。113年8月14日,警方搜索林男住處時扣得涉案手機,於搜查結束後,黃男透過通訊軟體聯絡不詳人士,促使該手機於同日12時56分被遠端重置,導致警方無法完整鑑識採證,以湮滅林男另案刑事案件的證據。
檢方指出,徐姓律師明知偵查中案件內容不得洩漏,卻無視檢警仍在追查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於偵查及羈押審查程序中,擅自向黃男洩漏偵查中不利林男事證,使詐欺集團上游得以輾轉知悉偵辦進度,致羈押防免偵查干預的效果落空,嚴重違反法律及職業倫理,對刑事偵查權造成重大危害,情節重大,應予非難。
惟衡酌徐姓律師涉案情節,與詐欺集團勾結、沆瀣一氣的詐團律(軍)師有所區別,且於偵查初期否認犯行,惟於偵查終結前坦承事實,並全數退還林男偵查案件的律師酬金等犯後態度,請法院依法量處適當之刑。新竹地檢署今天對徐姓律師涉犯洩密罪,黃男涉湮滅證據罪、洩密罪,將2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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