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議員禹耀東被控貪汙一審無罪 法官:非人頭助理
苗栗縣議員禹耀東被控以兒子當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261多萬元案,苗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禹之子夜間及周六提供相關勞務,非人頭助理,判決2人無罪,檢方還可以上訴,禹耀東則第一時間感謝法官還一個清白。
苗栗地檢署起訴禹耀東父子,指控禹耀東之子2014年9月底至2016年5月31止,及自2016年6月20日起迄今,另任職2家公司全職員工或全職輪班技術員,無法實際從事助理工作,此外,2014年10月至2019年7月止,禹耀東未實際聘用兒子。
禹之子卻登載公費助理,期間助理費、春節慰勞金等261萬多元,撥付至禹耀東實際掌控的帳戶,供作私人使用,起訴禹父子涉嫌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無罪,合議庭判斷,現行法令對於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之資格、工作內容、時間、場所均未有所規範,原則上悉由地方民意代表自行決定,此外,銓敘部亦認為縣(市)議會公費助理係由議員自行聘用,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非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關於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規定之限制,因此「專職」或「兼職」並非法律爭議之重點,應依有無實際提供勞務以資判斷。
禹耀東之子任職公司函覆資料,禹之子均為常日班或白日班員工,夜間、周末不須工作,公司亦未禁止兼職,另根據相關證人證述,禹之子確有利用夜間、周末實際提供議員助理之勞務,與常情並無違背,與其他正職之工作時間亦不衝突,不能認定是未實際聘用之「人頭助理」。
判決書指出,禹之子雖為兼職助理,惟檢察官所舉證據,不足憑以認定其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或其受領之公費係供禹耀東私人使用,即不能證明父子2人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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