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自己神像自封天后 妻子拒絕同房稱會亂倫…他訴請離婚
阿信與妻子結婚後,妻子沉迷於道教信仰,自封為某天后,稱兩人同姓,如發生性行為生子是亂倫,拒絕同房;妻子更揮霍公司資金,導致公司被查封不動產,妻子還毆打阿信、亂摔家中物品,阿信訴請離婚。台南地院判決准許,阿信可請求378萬5876元。
台南市男子阿信(化名)與同姓妻子於2023年9月間結婚,雙方原本都有道教信仰,但莊提起請求離婚訴訟,主張妻子婚後沈迷於修道,刻做以自己為名的神像,命名自己為某「天后」,過度神迷於宗教信仰,讓他束手無策。且妻子無法控制自身脾氣,常砸毀神壇、家中器具。
阿信指出,妻子屢次聲稱同姓結婚屬婚姻禁忌,如發生性行為生子,即屬亂倫;妻子自我主義強烈,言語極為情緒化,曾出言要求離婚稱「我沒有要和你做夫妻」、「同姓不要」、「我沒和你同姓亂倫你」、「你不要想亂倫不要生」、「玉皇大帝沒叫你同性亂倫要記住」等。
阿信表示,妻子常有與宗教信仰有關的怪誕的說詞,如在臉書貼文稱「靈魂.高科技卵子精蟲不用經由性行為也可生小孩」、「小玉皇上帝 天國.天幗 是基督潘托克托的 佛教釋迦牟尼佛請教學習如何生高科技精蟲不用經由性行為」、「此土地不蓋騎龍觀音像不是主」等。
阿信認為,妻子思想及認知過度陷入於宗教思維,日常思考行為及溝通已難以客觀理性待之;當他努力工作經營公司業務支付家庭生活各項開銷,妻子卻濫用公司金錢,投資不當,導致被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查封不動產,加上妻子長期冷淡對待他,他已心灰意冷。
阿信說明,妻子亟欲擺脫彼此婚姻束縛,造成婚姻極度不和諧,違背同居義務、拒絕同居,堪認妻子已無再維持婚姻的意願;另外妻子曾有自言自語、暴力、自殘念頭,且有毆打朋友、多次毆打他即購買長鐵釘之情形,實已達客觀理性正常人無法忍受狀況。
阿信指出,他隱忍多時,所處情況實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程度,堪認定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且兩造分居,形成陌路,因此請求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向妻子請求給付584萬餘元。
台南地院指出,阿信妻子因思想、言詞怪異荒誕不經,悖離現實,已無訴訟能力,裁定選任律師李慧千為訴訟代理人,抗辯指出,病情摘要記載:「依據先生表示,病人因為小產的事件,這三四個月來情緒不穩」,可知兩造婚後生活應該是和諧正常,妻子並曾懷有身孕。
代理人表示,阿信妻子因遭遇小產事件而情緒不穩,於此期間至2023年究竟因何事,讓妻子成為現在的精神狀態;妻子現在的精神狀態,是否已達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及是否不可歸責於丈夫,應由丈夫負舉證之責。
按民法第1052條但書規定,離婚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代理人指出,依社會通念及正常判斷,沒有人會自願讓自己精神異常,必定是因為身心疾病等因素所致,實不得因夫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而歸咎於妻子,請求駁回丈夫訴訟。
法院認為,依據查阿信提出妻子自身刻做神像照片、兩造LINE對話紀錄、妻子臉書貼文截圖、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不動產查封登記函等,阿信主張堪信為真實,妻子空言否認自非可採;經核妻子作為,已堪認不論何人處於與阿信相同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
法院審酌,阿信與妻子維持婚姻生活互愛、互信、互諒基礎已經動搖,難期共同追求幸福美滿之婚姻生活,堪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重大事由之肇因係可歸責於妻子,阿信以兩造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判決離婚,於法有據。
法院調查,阿信婚後剩餘財產為90萬1779元,妻子婚後剩餘財產為847萬3530元,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757萬1751元,平均分配後,阿信所得請求金額為378萬5876元;阿信訴請離婚以及請求妻子給付378萬587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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