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芸有空嗎」監聽譯文成孤證?陳宗彥判無罪 2律師解析法院新聞稿

行政院前發言人陳宗彥被控擔任台南市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期間,因業者請託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及關說警職人員平調案,接受性招待2次遭訴,但法院判無罪;法界人士認為,等有判決書全文,再來檢視檢方提出的相關證據以及法院不採認的理由,會比較完整。
台南地院合議庭說,陳宗彥否認犯行,連家樑、王孝瑋兩名業者也否認提供性服務外,均無法確定監聽譯文所謂「陳董」即為陳宗彥。其他監聽譯文也曾出現陳向王提及他的4位朋友中,有一位也稱呼為「陳董」內容,難以確認譯文中具有一般敬稱性質的「陳董」即是陳宗彥。
曾任新北、士林、台南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黃睦涵認為,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書全文,僅從法院提供的新聞稿判斷,乍看之下檢方起訴時所提供的證據尚有待補強之處;除了新聞稿所提到的監聽譯文,究竟檢察官還有提出那些證據,法官為什麼不採納,目前尚不得而知。
黃睦涵指出,其他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可能包括如陳宗彥與業者的對話記錄、檢方提出的證人證述等,目前還無法由新聞稿中得知詳情;單從現有法院資料來看,法院以檢察官僅提出監聽譯文,但沒有業者指控並說明對話記錄的內容,陳宗彥也矢口否認有何接受性招待的情事。
黃睦涵指出,如果以同樣是重罪的販毒案來譬喻,假設監聽譯文只聽到「跟上次一樣、2000、老地方見」,但藥角及藥頭都否認與毒品交易有關,這樣法院如何採信是販毒?以實務上的經驗,法院要判決被告有罪,除了監聽譯文,至少還要有廠商的證詞,用來補強監聽譯文的內容。
因此依法院發布的新聞稿,如果除了監聽譯文,檢察官無法舉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收受不正利益的情形,則是否已經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有罪判決門檻,是值得討論的;但黃睦涵表示,等之後有判決書全文,再來檢視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以及法院不採認其他證據的理由,會比較完整。
如之前檢方起訴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截圖,包括王孝瑋提「明天務必幫忙一下」、陳宗彥回「送商業登記嗎」、王再回「配合變更登記、請協助縮短流程時間,還有消防局要跑」,以及王提「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陳則回「小芸有空嗎?」
黃睦涵認為,依據監聽譯文與截圖,即使法院採信陳宗彥有去酒店或有性交易,但檢方必須證明相關費用是由廠商支付,如果陳宗彥是自費支出,就沒有收受賄絡;再來,檢方還必須證明陳明知業者工程違規,但仍以關說、施壓方式,使經發局違法發給許可,才會有圖利的責任。如果只是幫認識的人關心行政流程,其實也不會構成刑事罪責。
曾任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新北、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銘裕指出,依據法院提供的新聞稿以及判決理由,本案檢察官並沒有提出足夠證據,讓法院採信陳宗彥有接受性招待;尤其貪汙罪是7年以上重罪,證據不足,法院不可能判下去。
王銘裕表示,過去偵辦公務員案件,即使有被業者指認,當事人也都會說「只有講一講,根本沒有去」;何況本案陳宗彥從頭到尾都否認有去,業者也都沒有指認「陳董」就是陳宗彥,檢方至少要有行動蒐證,拍下陳宗彥出入酒店或業者提供性交易場所的畫面。
另外,尤其是找出檢方指控、服務陳宗彥的「小芸」出來作證,如果沒有畫面、也沒有人證,證據確實薄弱;王銘裕認為,即使陳宗彥有接受性招待,但檢方也要證明有對價關係、有證據足以證明構成貪汙重罪,否則僅是道德瑕疵。
王銘裕說,由法院資料看來,檢方無法證明陳宗彥有接受性招待的事實,就算陳有幫業者關心詢問涉及經發局的業務,只要過程沒有違規、違法,純粹關心、加快行政業務作業,也不構成圖利罪。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