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涉重傷害致死罪逃亡海外7年 一審遭重判10年
新竹縣呂姓男子2016年12月間因劉友遭許男設局,擄走勒贖百餘萬懷恨,劉等撂人報復讓許「斷手斷腳」,詎料下手過重,將許丟包急診室;呂落網交保後,憂心遭人栽贓逃亡海外,今年初聽聞家變返國就審,桃園地院審結,依共同犯重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刑10年。
審理時,37歲被告呂理城承認剝奪行動自由及傷害犯行,但否認重傷害致人於死犯行,並以「他與死者許明賓無任何仇恨,案發的2016年12月18日晚間,因遭通緝的友人李承維受劉展驛指示糾眾報復,他與同案已落網的6人赴約,而他只有徒手傷害許等語」來辯稱。
合議庭依據共犯等人供述,被告呂理城有與李宗翰(獲判12年徒刑)等人事先謀議教訓許明賓,而於許男遭拘禁期間,也有參與毆打等行為,且當時在場眾人均有「不可以打頭、175萬買雙手雙腳」的共識,被告呂男確實有重傷害的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且依許男受有多處嚴重挫傷、撕裂傷、粉碎性骨折及開放性骨折,大量失血等傷勢看來,被告呂男應該知道自己傷害的行為可能造成死亡結果,他還是做了,罪責就會加重。
合議庭說明,檢方原本指控被告呂理城犯下共同殺人罪,但考量攻擊部位主要集中在四肢,並非致命部位;被告之一的黃少維曾對許男施以CPR急救,顯示並非有意致死;主嫌劉展驛指示將許男送醫,顯然有救治意圖,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以重傷害致人於死罪論處。
合議庭審酌,被告呂理城與死者許明賓根本不認識,卻還是參與報復行動,行為方式很殘忍,導致被害人死亡,讓家屬痛失親人,考量呂男在此案角色,僅坦承部分行為,但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以及被害人之母請求重判等意見,量處適當之刑。
犯罪事實指出,在逃的主嫌劉展驛為報復2016年間遭許明賓設局擄走交付175萬元才獲釋心生怨恨,指示同樣在逃的李承維糾集被告呂理城及李宗翰等7人(共同重傷害致人於死等罪部分,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36號判決確定)及綽號「臭臭」成年男子安排分工。
2016年12月18日在平鎮區某律師事務所將許明賓壓制綑綁前往胡許秉榆位於蘆竹的貨櫃屋,許男被拘禁期間,遭劉展驛指示被告與李宗翰等人分別以徒手、鋁棒、石塊、銳器持續猛烈毆打攻擊身體及四肢,許受有多處嚴重擦挫傷、撕裂傷、骨折、穿刺傷,並有大量出血,直到19日凌晨1時,劉展驛才指示將奄奄一息的許送醫,到院時已無呼吸心跳,施救後仍因低血容積出血休克及代謝異常而於同年月19日3時7分認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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