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合理的拿!索賄綠能業者判10年 口湖前鄉長上訴遭駁回
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林哲凌在任內涉嫌透過黃姓女子當白手套,指示不同綠能業者虛偽製作銷售憑證350萬元以及收賄400萬元,分別遭雲林地院判刑4月以及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林不服提出上訴,台南高分院今天認其辯解不足採信,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林哲凌原為民進黨籍,在擔任口湖鄉長期間,涉嫌向太陽能光電業者索賄,因此退黨,以無黨籍參選議員;雲林地方法院前年5月宣判後,依選罷法規定若判刑確定將不得參選公職,林持續上訴,去年1月因議員蕭慧敏決當選無效確定,落選頭的林哲凌遞補當選。
判決書指出,林哲凌2016年年底補選上任雲林縣口湖鄉公所鄉長,永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間在口湖鄉興建「永宙口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置工程」,另設立子公司永宙太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由譚姓男子擔任董事長。
永宙公司2019年施作期間,因埋設管線等工項影響養殖漁業,遭當地呂姓漁民等人發動抗爭阻擋施作,向永鑫能源公司要求賠償,譚姓董事長為求工程順利進行,透過土地開發黃姓女業者向林哲凌表示願意支付350萬元擺平,惟需取得相關憑證供公司支出帳務沖銷。
林哲凌指示黃女,由黃女負責的勤能微電網股份有限公司與譚姓董事長的永鑫再生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虛偽簽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委任報酬385萬元,黃女再指示負責財務的工作人員虛偽開立2019年10月29日、總計金額385萬元發票(銷售憑證)交付永鑫。
永鑫公司於2019年10月29日匯款385萬元至勤能,黃女提領350萬元現金,透過林哲凌轉交呂姓漁民等人,餘款35萬元則作為支付黃女簽立相關合約及開立發票衍生營業稅暨相關事務費用;林哲凌此部分犯行,違反商業會計法。
另外,海神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黃姓負責人規劃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委託土地開發黃姓女業者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權後,當地吳姓土方業者以林哲凌名義索賄800萬元,黃姓負責人透過黃女安排,2020年8月4日與林哲凌見面。
林哲凌當場撇清與吳有任何牽扯,應允對海神口湖案場會儘量幫忙,然同時表示「我要拿會合理的拿」,日後可透過黃女聯繫;旋由黃女向海神要求500萬元,適值海神擬向口湖鄉公所申請建造執照及開工審查之際,為避免相關申請遭到刁難,亦為避免民眾抗爭,同意支付。
經討價還價後,款項降為400萬元,約定分三次支付;黃女遂於2020年8月11日、9月4日及9月21日自海神取得合計400萬元,均轉交林哲凌收受。其後,海神公司於同年8月24日順利獲得建造執照,繼於同年9月10日,經口湖鄉公所許可開工申報。
高分院審理時,林哲凌否認犯行,指出他雖居間協調永鑫再生能源公司賠償漁民350萬元,但僅做到這裡,核銷帳務是由黃女與永鑫譚姓董事長自行討論,賠償金是由譚直接交付呂姓漁民等人,均與他無關。
林哲凌雖不否認陸續自黃女收受合計400萬元,但否認不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辯稱自2018年起就與黃女合作土地開發;他是利用自己的人脈協助黃女進行土地開發,他的認知是黃女交付的400萬元,乃土地開發仲介佣金或分潤,並無收受賄賂的主觀犯意。
林哲凌指出,他從未對海神口湖案場建照核發及開工審查向承辦人員有任何指示。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林哲凌位居鄉長職位,受領國家俸給,當以造福鄉里為要,竟利用職位關係,向廠商索賄收賄,破壞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損及國家利益,廠商因此須付出額外鉅額成本,非無可能影響工程品質。
合議庭指出,林哲凌始終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認為原審量刑允當;原審就林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判刑4月及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刑10年,均事證明確,分論併罰,俱無違誤。
合議庭審酌,林所犯貪汙治罪條例部分,併宣告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諭知沒收、追徵,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維持;林上訴否認犯行之辯解,不足採信,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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