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件原民傳統智慧財產權爭議 阿美族奇美部落告原民會敗訴確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2018年8月舉辦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表演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勇士舞,部落認為未獲授權擅自表演,侵害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提告請求國家賠償300萬元;一、二審皆判部落敗訴,最高法院5月29日駁回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上訴。本案是台灣首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財產創作專用權爭議的訴訟。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15年正式施行,阿美族奇美部落的勇士舞Ciopihay、送靈祭歌Kahahayan同年4月申請通過,取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
原民會於2018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主辦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由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委由優利公司找上娜麓灣舞團,身著傳統服飾並表演奇美部落的勇士舞。Kiwit奇美部落主張,原民會未告知、未取得授權就表演,完整展演每句歌詞和舞步,侵害部落的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提告請求原民會國家賠償300萬元,並將判決書刊登於三大報;優利公司也為同案被告。
原民會認為在南島民族論壇開幕典禮跳勇士舞,非商業用途,而是國際場合文化交流,跳舞前司儀也宣讀此為「奇美部落之傳統年祭文化展演」,符合原創權條例規定的「合理使用」,原民會雖發聲明道歉,仍認為原民日跳勇士舞未侵權。
台北地方法院判Kiwit奇美部落敗訴,部落上訴,並追加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為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勇士舞於南島論壇開幕前就已對外公開發表,因南島論壇活動在文化、政治、外交等方面,均有正向且具肯定意義,於此嚴肅重要國際場合擇定使用勇士舞作開幕儀式,有原住民族文化交流重要意義,目的正當,不構成侵害傳智創作財產權。
高院指出,部落向原民會申請登記勇士舞時,未載明須保持秘密及不公開,不具神聖性、保持秘密及不公開的特性,不受最高核心傳智創作的高度審查基準保護,但勇士舞創作當初申請時,已於原住民族智慧創作說明書上提及使用的服飾、舞蹈及歌曲的相關禁忌或限制,仍應受中度審查基準保護。
高院審酌開幕儀式用勇士舞的目的正當,且沒有惡意用故意觸犯部落文化禁忌的方式展演,不致侵害部落名譽,認為展演內容未達侵害傳智創作人格權的程度,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
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駁回Kiwit阿美族奇美部落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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