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逼拍少女裸照強迫吃穢物 賠40萬二審再減刑
台中李姓男子持少女不雅片騷擾對方數月威脅散布, 還逼她再拍自慰影片,甚至脅迫吃排泄物、塗抹身上;法院ㄧ審以李認罪、賠償,以情堪憫恕減刑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他6年4月,二審考量李自始認罪、賠40萬元調解成立,認ㄧ審判太重,撤銷改判李5年8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男(21歲)2023年在LINE巡組「飆車場」取得少女不雅影片、IG帳號,同年5月至9月私訊對方恫嚇稱「要把不雅片傳到學校」、「告訴你媽媽、朋友」,甚至還說「找別人去學校強姦妳。」
少女擔心受怕,只能依李男指示拍自慰、露下體,及拍攝吃排泄物並塗抹在身上等影像再傳給對方,因李男再要求見面,少女身心俱疲告知家人報警才曝光。
台中地院ㄧ審時,李坦承不諱,有IG對話、扣案手機影像等可佐,李並和少女賠償、調解成立;ㄧ審認為李犯後已盡努力補償,其惡性與犯罪情節尚非至為重大,若處以最輕7年有期徒刑,仍嫌過苛,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ㄧ審審酌,李為逞私慾以脅迫手段逼拍不雅片,威脅對方吃排泄物等違反人性尊嚴行為,且其手機中還有向多名網友索取性影像對話,加上之前才犯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獲判緩刑,緩刑期間內再犯,依脅迫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判他6年4月,李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李男在第一次警詢就坦承犯行,之後偵查、審理均為認罪答辯,並願意賠償少女40萬元調解成立,認為他初期就坦白面對自己過錯,有效節省司法資源、賠償,犯後態度有利的量刑因子應受較多評價,一審僅就刑法第59條減刑,有評價過度。
二審認為,李主張一審量刑過重有理由,且他年僅21歲,撤銷改判他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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