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父子爆衝突獨子改母姓 誤會冰釋後悔 法官這理由准改回
基隆一名男子為家中獨子,因曾與父親發生口角,父親曾說斷絕父子關係,他因而負氣向戶政機關申請改為母姓獲同意,且已變更9個多月,但父子後來誤會冰釋,卻因戶政規定以變更一次為限,他以延續香火為由提告,法官採民法「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審酌,日前判決同意他恢復從父的姓氏,不受只能變更一次的限制。
基隆地院判書指出,甲男(代稱)主張曾與父親發生口角,父親曾說斷絕父子關係,他因而負氣擅自去除父姓,也到戶政機關辦妥改為母姓,但此舉未顧及父親此前種種的扶養保護,後來父子誤會盡釋,冰釋前嫌,也經父母都同意恢復其姓氏。
甲男說,他是家中獨子為維持家族香火,且母親本即較少管教,全由父親負起保護教養之恩,如果繼續冠母親姓氏對父親極不公平,為彌補他因衝動而犯下之大錯,但礙於戶政機關之規定,無法以協議方式恢復原姓氏,因此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4款規定,請求法官准予變更回從父姓「簡」。
原審裁定認為,民法第1059條第3項、第4項之規定,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以一次為限,不得再次聲請變更姓氏。縱然當時是因思慮未周或因一時衝動未經審慎判斷而改姓,為顧及交易安全和身分之安定,成年後既已變更姓氏一次,不得再次聲請變更姓氏,再次聲請變更姓氏為父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但承審法官指出,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依民法1059條第5項向法院請求裁判變更子女之姓氏,無變更次數的明文限制。有下列各款情形,「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法官審酌甲男為家中獨子為維持家族香火,回復為父姓,且改母姓後對其身分安定並無影響,查無有何有妨害交易安全的情形,其父母也都同意變更為從父姓。
法官指出,姓氏選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的範疇,故成年人應有權利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從父姓或母姓。
法官並說,調解程序時相對人都到庭同意聲請,因此改回父姓符合一般社會通念、孝親倫常,及他與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因此判決原裁定廢棄,宣告變更回復為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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