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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罹攝護腺癌找年輕小三顧餘生 他離世後正宮提告獲賠
台中市一名人夫已結婚近40年,育有子女,不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近20年,人夫因罹患攝護腺癌,與另名年輕的小三同居互稱「老公、老婆」,人夫在去年間病逝後,正宮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向小三求償60萬元,一審判小三得賠15萬元。
判決指出,台中市一對夫妻已結婚近40年,育有3名子女,不過丈夫因與妻子感情不睦,丈夫已搬回高雄戶籍地居住多年,與妻子分居,人夫在去年間因攝護腺癌病逝,妻子以丈夫與另名小三同居,互稱「老公」、「老婆」,有共同出遊、同居、摟抱、拍攝親暱相片,甚至小三也遷戶籍與丈夫一起,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求償60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小三強調不知人夫已婚,也強調人夫已罹患攝護腺癌,二人沒有發生性行為,直至人夫過世前2個月,才由人夫介紹正宮,當時才知人夫已婚身分,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
法官找來人夫的女兒作證,人夫女兒證稱,父母感情不睦,分居多年,但探望父親時,會看到小三,父親詢問母親狀況時,小三即在旁會聽到,父親與小三很親密,互稱老公、老婆,小三也會進出父親的房間。
法官認為,根據正宮與其女兒的證述,認為人夫與小三從前年初至去年人夫病逝為止,有共同出遊、前往飯店同居的事實,認定小三有逾越一般兩性正常交往,侵害正宮配偶權法益,審酌雙方社會地位、收入等情狀後,判小三得賠15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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