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認路人是通緝犯...三重警辣椒水噴眼、辱罵 遭判降2級改敘
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警員翁定裕3年前將特戰傘兵退伍的男子黃連順誤認為通緝犯,未表明身分、確認姓名即強行壓制,徒手攻擊黃的臉部,並用辣椒水噴眼睛,還以三字經辱罵黃,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今判翁降2級改敘,可上訴。
翁定裕2022年9月20日晚間近9時身穿便服追查通緝犯,卻誤認黃連順為通緝犯「李金水」,他未著警察制服,也未出示證件表明身分,即上前推黃,雙方發生拉扯,兩人跌落至路旁一列機車中,雙雙負傷;翁待江姓警員到場支援,兩人共同壓制黃在地。
翁定裕接著徒手攻擊黃連順的臉部、身體,再以辣椒水噴灑眼睛,導致黃頭部鈍傷、擦挫傷、胸口挫傷、右眼瞼下撕裂傷等,翁還以台語辱罵黃「幹你娘、殺小」。
翁定裕再以查證身分為由,將黃連順帶回派出所,還強力拉扯手銬、拖拉黃至廁所沖洗眼睛,而以此強暴方式欲將黃連順帶至廁所,翁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加傷害和強制罪,判翁5月徒刑、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全案確定。
行政部分,懲戒法院認為,翁定裕坦承犯行,且調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認為翁除觸犯刑罰法律之外,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謹慎、公務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機會加損害於人的意旨,屬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的違失行為。
懲戒法院指出,翁的行為使民眾喪失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尊重及信賴,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信譽與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而有懲戒的必要,審酌翁身為警察,肩負第一線犯罪偵防,保護人民權利的重責大任,行使職權更應謹慎合法,絕不容許員警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損害人民利益。
判決認為,翁違失情節不輕,嚴重損壞警察聲譽,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傷害人民對於政府信賴,並斟酌翁的動機是出於立功心切,手段輕重,及翁向被害人致歉並取得諒解,經法院成立調解,且歷年警察工作表現優秀,家庭狀況良好,判決翁降2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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