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自製爆裂物炸毀組長愛車畫面曝 新竹2司機遭重判16年
新竹縣某公司陳姓、戴姓司機因工作上與鍾姓組長發生摩擦,竟製造爆裂物放在鍾男車上引爆,將鍾男轎車炸成多處板金凹陷,引爆的畫面也曝光,法官認為陳、戴2人無視國家禁令,為細故製造爆裂物,進而持以實施恐嚇犯行,對社會治安深具危險,犯罪情節重大,重判2人有期徒刑16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戴男為竹縣某公司的司機,2人因與鍾姓組長於工作相處上所生摩擦,心生不滿,去年1月共同商議製作爆裂物,於鍾男住宅前引爆以恫嚇鍾男。
陳男、戴男透過網路影片教學學習爆裂物製作方式後,即由戴男到蝦皮購物網站購買製作爆裂物所需遙控煙火點火器、電發火頭及遙控器等電子遠距引爆裝置所需裝置,由陳男負責在住處內製造爆裂物1枚交給廖男,並以3000元報酬,委託廖男將爆裂物裝在鍾男停放員工停車場內的小客車車尾下方保險桿處。
去年2月在鍾男住處附近嘗試引爆,因接收器電池異常而失敗。陳、戴2人心有不甘,去年3月共同商議再製作爆裂物,再委託廖男安裝在鍾男車尾下方保險桿處,去年3月15日晚間陳男成功引爆,致小客車後保險桿、後車門、後方向燈等多處板金凹陷而損壞。經警方調閱案發現場及沿途監視器影像畫面,認陳、戴及廖3人涉案嫌疑重大而偵破。
法院審酌陳、戴因與組長發生摩擦,無視法令擅自製造爆裂物,並先後兩次策畫引爆行動,最終造成鍾男車輛多處板金凹陷,且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犯罪情節重大,應予非難。
陳男坦承犯行,戴男與廖男則否認,於非法製造、持有爆裂物、恐嚇危害犯行則未能坦然面對,然三人均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告訴人到庭表示陳、戴有誠心要悔改,願意原諒2人,考量陳、戴無前科,廖則有毒品與妨害自由紀錄,依製造爆裂物重判陳男、戴男均有期徒刑16年,廖男依非法持有爆裂物罪判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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