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控陸妻惡意遺棄訴離 法官明查「債留陸妻不聞問」不准離
彰化縣一名台商與妻結婚20年,且育有2子,台商卻提離婚訴訟,說妻子返回大陸探親後,多年來音訊全無,惡意遺棄他;但陸配妻卻說,她在大陸幫丈夫背債,丈夫留下二百多萬人民幣債務,自己回台灣,還害她被追債,是丈夫躲債惡意遺棄她與孩子,彰化地方法院駁回台商離婚之訴。
判決書指出,台商與陸配妻2005年結婚,台商說他們夫妻約定共同住所在彰化縣的家,但妻子6、7年前返回大陸探親後,即音訊全無,「惡意遺棄他」,二人婚姻已有名無實,因此訴請離婚。
陸妻說,她19歲就與丈夫結婚,並生下2個孩子後,就當起家庭主婦,一家人多住在大陸,但2018年間丈夫說他在大陸和台灣的信用不良,無法在大陸設立工廠,要求以她名義設公司,但2020年丈夫以要回台辦母親喪事後,就沒再回大陸,等到債主紛紛找上門,她才知丈夫竟在大陸欠債高達二百多萬元人民幣,她因是公司人頭負責人被提告,還遭法院限制出境。
法官查出,台商結婚後每年回台時間大多是1個月左右,顯見婚後多住在大陸,並非和妻約定共同居住地是台灣,但他從2021年9月返台至今就未再到大陸。
兩人已成年的孩子也證稱,他們從出生後,爸爸就和他們住在大陸,而且媽媽沒想要離婚,而是要爸爸回來還債。
法官發現,夫妻倆還有一名未成年的孩子需扶養,妻子希望丈夫回大陸處理債務及婚姻關係、和負起扶養孩子的責任,但台商明知妻子還住在廣東省,卻說妻子行蹤不明,獨自返台後即對妻子未加聞問。
法官認為,兩人在大陸地區創業、生活將近20年,如在大陸地區負債應共同努力清償解決,但台商卻避不處理搬回台灣,並非正當的債務處理方式,僅因一己之因,不願再與妻子同住生活,因此駁回台商離婚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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