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刑犯保外就醫脫逃又犯 一次看懂「保外醫治」相關規定
強盜性侵重刑犯江昱賢藉病保外就醫卻未依期限返回新竹監獄,脫逃期間卻於桃園連犯2件強盜性侵案,再度引發社會對於保外就醫制度的關注,儘管制度保障受刑人基本醫療權益,但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存有監所管理真空與制度盲點也成為焦點。
保外醫治相關規則是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3條與「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若受刑人罹患高致死率疾病,執行恐危及生命者、因衰老或重度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必須長期住院或復健、病情複雜,隨時可能危及生命、罹患法定傳染病,難以隔離治療,以及懷胎五月以上或產後未滿二月的女性受刑人亦可準用此相關規定。
保外醫治申請區分為「一般」及「緊急」兩類,前者為受刑人需要長期治療時,矯正機關會準備好診斷證明等文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核,核准後通知受刑人家屬到檢察署辦理交保手續;後者若受刑人情況危急或收到病危通知,機關檢附診斷書、病危通知書等證明文件,由矯正機關首長核定並函請檢察署依職權處分,同步通報矯正署備查,爭取急重病者治療時效,通知受刑人家屬到檢察署辦理交保,之後再將結果呈報矯正署備查。
此外,各矯正機關在申請受刑人保外醫治前,須先將受刑人送醫診治或住院,取得診斷書、病歷摘要等證明文件,並參考醫囑,評估病情是否嚴重、治療計畫是否可行、病患是否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以及是否有親友照顧或安置規劃。必要時,監獄可請專業機關或團體協助評估。若受刑人主動提出申請,監獄應由醫事人員審核其病況是否符合相關審查標準,並在完成前述評估後,將處理結果通知受刑人。
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受刑人於保外醫治期間,雖然無需戒護人員陪同,但必須住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或特定地點,醫院不負責看管、監所仍有追蹤和訪查的責任,受刑人必須主動與監獄保持聯繫,不能失聯,也不得擅自更換就醫機構。監所每月至少要派員訪查一次,必要時還會請醫事人員進行健康評估,判斷病情是否有改善,進一步決定是否展延或終止保外就醫,若發現受刑人違規或病情已改善,監獄可報請矯正署廢止保外就醫的處分。
若受刑人未依規定時間返監報到,監獄會先將相關資料送交檢察署,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程序處理,包括傳喚、拘提或通緝。雖然外界可能期待立即拘提,但實務上需先確認受刑人是否屬「無正當理由失聯」,並完成行政通報流程,才能依法啟動強制手段,目前矯正署正在研修法規,規劃建立「即時通報機制」,希望能加快檢警查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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