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府裝冷氣…工人墜樓不治 外包商轉包沒事!二審仍無罪
雲林縣外包李姓工人2年多前在縣府社會處裝設冷氣室外機,現場並無設置防墜裝置,李男不慎自4樓窗台墜落地面,當場失去意識,經緊急送醫後仍不治,俞姓包商被訴過失致死罪嫌,一審認2人為再承攬關係,俞男非李男雇主,無違反注意義務而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仍遭駁回。
台南高分院指出,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審認定李與俞之間為「居間媒介關係」,而非「轉承攬關係」。惟依社會處社工員於原審證述,與她接洽承攬安裝冷氣者是俞男,她與李男間無任何接洽,原審此部分法律關係認定,顯與事實相違背。
台南高分院表示,原審認定俞與李間為「再承攬關係」,俞男經營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與李男之間是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關係,並非認定俞與李之間為「居間媒介」關係,檢察官指摘原審認定2人「居間媒介」關係而提起上訴,有所誤會。合議庭認為,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雲林縣社會處社工員為辦理該處3樓老人福利科及4樓婦幼及少年福利科採購冷氣機案,在台銀「冷氣機」共同供應契約網站得知俞男經營冷凍空調工程公司有安裝冷氣機業務,請他至現場評估安裝冷氣機事宜。經現場評估適宜安裝冷氣機後,社工員再依規定在共契網站下訂單。
該公司承攬冷氣安裝工程後,由俞男再轉包李男經營工程行,並於2022年8月17日9時許,經2人確認冷氣安裝地點後,俞男先行離開,由李男與其雇工在現場施作冷氣機安裝工程。
未料,李男下午2時許在4樓窗台進行冷氣機安裝作業時,因室外機架設在建物外牆,且現場並無設置防墜裝置,李男不慎自4樓窗台墜落地面,而當場失去意識,經送往台大醫院斗六分院搶救後仍告不治。
俞男辯稱,他只是類似中間介紹人的角色,李男以前是他的員工,他想說幫對方介紹工作。2人曾一同去看過施工現場,有說好冷氣的室外機部分是要安裝在窗戶外延平台,放置在大約深度40公分處,但對方沒有依照約定的安裝位置,反倒自己決定裝設支架,這才造成意外。
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調查後,認定本案業主為雲林縣政府,俞男經營工程公司為承攬人,李男則為再承攬人、發生災害單位。
一審認為,既俞男經營工程公司與李男間是承攬人及再承攬人關係,俞男實非李男雇主,且事發當時與李男一同在現場工作的雇工高男於偵訊時表示:他都是聽從李男指示施作,更可見俞男對於現場進行施工高男及李男,無監督、指示權限。
社工員於審理時明確證述:事發以前,俞男與李男與她討論工法,僅有表示會將上半身探出去窗戶,並未提及需要攀爬到外牆等語,與俞男所辯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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