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銷註記笨老公坐車錢、小豬老公飼料費 分手後共要他還36萬敗訴

范姓女子和廖姓男子分手後,提告要求廖還她買晚餐、飲料等費用共36萬多元,廖男辯稱那並不是向她借錢。法官審理後說,范女在支出項目註記「笨老公坐車錢」、「小豬老公飼料費」,又未提出借貸證據,判范女敗訴,廖男不用還錢。全案可上訴。

范女起訴指出,她和廖男原為男女朋友,羅男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間,陸續透過LINE、Facebook傳訊息,以購買飲料、晚餐及其他生活開支為由向她借款,扣除已返還的蝦皮購物費用5000元,總共還欠她36萬9594元,因此提告要求廖男還錢。

廖男答辯,兩人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底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僅曾跟范女借3千多元用來購買蝦皮商品,並已返還5000元清償完畢。范女提出的對話紀錄,是他請她幫忙買飲料跟晚餐,不是借錢,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消費借貸要當事人間都有借貸意思,進而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才成立。范女主廖男向她借款36萬9594元尚未清償,但廖男否認是向她借錢,范女應負雙方消費借貸合意事實舉證責任。

法官說,范女提出與廖男的對話紀錄中,廖男2022年7月14日傳訊范女,「幫我買飲料跟晚餐回去下班了」,原告隔天傳訊廖男「需要幫你點晚餐?」廖答「好」。范女再傳訊「等下你自己下去拿跟付錢喔」,廖男回「沒有錢」,均屬一般交往關係中,請求協助對話,未見廖男有「借款」要求。

范女另提出存款交易明細,法官指上方僅註記「笨老公坐車錢」、「小豬老公飼料費」、「小豬飼料費」、「小豬零件費」、「老公發電」、「麝香豬飼料費」、「老公飼料費」、「老婆的愛心餐費」,都無涉及借貸文字,自難認定兩人間就36萬9594元支出,確有達成借貸意思。

法官說,范女已在書狀中自陳,她是「基於同情持續支付」廖男的生活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食宿、交通、日常開銷及其他雜費。只是廖男長期依賴范女的「經濟支持」,卻未履行合理自立義務,將自身生活責任全權推諉給她,顯失公平。

廖男辯稱,范女是因為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才付款、並非他向她借款,法官認為與常情無違,最後依范女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雙方有消費借貸約定,所以主張廖男應返還36萬9594元借款理由,駁回告訴。

范女訴請前男友還她買晚餐、飲料等費用共36萬多元,廖男辯稱那並非借款。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說,范女未提出借貸證據,判范女敗訴。本報資料照
范女訴請前男友還她買晚餐、飲料等費用共36萬多元,廖男辯稱那並非借款。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說,范女未提出借貸證據,判范女敗訴。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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