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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納管沙灘車 最重罰10萬
屏東縣近3年發生2起沙灘車翻車事故釀2死,縣府率全國之先訂定「屏東縣沙灘車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今年10月縣議會三讀通過,送觀光署核定中,行政院備查後即可實施,業者若違反規定,最重可罰10萬元。
國內沙灘車熱潮由屏東、宜蘭而起,近年移往花蓮,但花蓮、宜蘭縣府表示,目前未考慮訂定自治條例,依照中央的沙灘車管理指引進行管理。
屏東縣沙灘車活動多集中在屏南地區,長年推動沙灘車合法的滿州鄉觀光協會理事長莊期文說,合法經營,對客人才有保障,業者也有遵循依據,並帶動地方就業機會,提升觀光品質,創造三贏。不過張姓業者無奈地說,自治條例立意良善,但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嚴禁沙灘車,合法場域很難找。
屏東縣府交旅處長黃國維說,訂定自治條例主要輔導業者進入合法場域、合法經營,現階段至少3家業者有意願合法化,縣府也將與滿州鄉公所建立示範場域。
交旅處說,自治條例依行政院指示「導禁兼施」方向輔導,將業者及遊客行為納入管理,條例內容包括審查業者資格及營運計畫,研訂遊客體驗年齡,未滿18歲不得單獨從事沙灘車活動,須有成年人陪同,也限制沙灘車僅能在申請區域行駛等。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表示,沙灘車在原野地區行駛常造成揚塵及噪音,且破壞土地植被,造成水土沖刷,因此墾管處內嚴禁沙灘車。
屏東訂定自治條例規範沙灘車,花蓮、宜蘭縣則暫不考慮。花蓮縣府觀光處表示,若沙灘車行駛道路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1200元至3600元罰鍰;在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可處2500元至5萬元罰鍰;森林法、海岸管理法也都有相對應的法條可開罰,呼籲業者切勿帶遊客進入禁止活動區域,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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