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陸設籍規定再收緊!陸委會最新函釋:持定居證也觸法

賴政府對於國人申領大陸身分證件的規定再收緊!陸委會近日作出最新函釋指,為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兩岸條例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否則將喪失台灣身分,而「設有戶籍」之判斷除了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外,持有大陸定居證也將觸法。
根據行政院公報,陸委會近日發布最新解釋函令,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作出核釋。陸委會指出,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應包含持有中共居民身分證及定居證。
陸委會說明,考量中共是以「定居」作為法律及行政管理基礎,行為人如取得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且為確保兩岸人員單一身分制度並避免因身分混淆衝擊兩岸人員往來互動與社會運作秩序,爰核釋如上。
不過,去年1月,一名在福建華僑大學任教的台灣籍教師張立齊,領到福建發出的第1張「台灣居民定居證」,陸委會當時表示,因為大陸的「台灣居民定居證」還不需設籍大陸,因此並未違反兩岸條例第9之1條規範,不會註銷台灣戶籍;倘若申請陸方「居民身分證」才會違法。陸委會的最新函釋明顯進一步限縮國人持有大陸居住證的行為。
事實上,經查詢,陸委會今年3月底就曾發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等機關並轉知各地方政府等,明定台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均屬違反兩岸條例之規定。
陸委會函文指出,如取得中共公安部門發給之「定居證」,即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並申領與中國大陸人民相同之「居民身分證」,這與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設有戶籍」而取得受中共管轄之「公民身分」,具有行政上之一致性,自我方行政管理言之,亦無從再予切割。
根據兩岸條例第9之1條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違反規定者,喪失台灣人民身分及其在台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台灣戶籍。
今年以來,賴政府進一步管制國人申領大陸涉及身分的證件,作為包含全面清查現職軍公教人員持有大陸身分證、護照、定居證與居住證等情形。陸委會2月也曾表示,由於國人申領大陸居住證的案例愈來愈多,將重啟兩岸條例修法工作,把國人申領大陸居住證納入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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