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鑽巧門 逾越憲政分際
《憲法訴訟法》第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五條修正條文已生效施行,即使未來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前兩條條文違憲或先做出暫停適用的處分,憲法法庭的運作只應以修正後的條文為依據。因為,生效施行的條文已經立法院修正,未修正前的舊條文應視為失效,憲法法庭自不能再予適用。
賴總統在公布法律的內部簽核文件上批示「本案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其實是以總統身分下達民進黨主席的指令,要求窮盡憲政制度上可能存在的「巧門」,意圖在大法官的護衛下繼續和在野黨鬥下去。民進黨政權想把癱瘓憲法法庭之責歸咎於在野黨,但問題卻在於賴清德不履行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憲法職責。
事實上,總統壓到「十日內」的最後一天公布法律,並在內部簽核的公文上「畫蛇添足」的加註,都有悖於總統的憲法職責。憲法第七十二條明定總統應於收到通過的法律案「十日內」公布法律,係給予總統決定是否提出覆議的猶豫期,但憲訴法經過覆議後再送總統,「十日內」即不能再理解為公布法律的「限速法」。例如,國會改革諸法案在完成覆議後的第三天,總統不也完成了公布的程序!
再者,總統公布法律只是以元首代表國家「公告周知」,並不是總統所決策的權力意思表示,此也可謂是幾乎各國元首皆有的憲法義務。故而,公布法律在總統府內的作業只是事務性的行政程序,總統若確有需要在公文上加註意見,也只應是給承辦人員的指示。
機關內部簽核的意見通常不會公開,對外也不會發生效力,可見賴清德在內部簽核文件中加註意見,目的就是為了政治操作而公開。這種把民進黨主席的意志假總統名義形諸於政府文件的惡例,始於擅長鑽「巧門」的前總統陳水扁。賴清德就任總統才八個月就仿效了兩次,以護憲之名逾越憲政分際的事例,迄今更還逼近陳水扁八年任內之所為。
民進黨在國會改革法律釋憲案中食髓知味,還寄望憲法法庭做出暫時處分。但日前川普上任後發布「出生公民權」的新行政命令,遭美國聯邦法官裁決暫停生效的禁制令,值得我們了解此類制度的原意。該行政命令雖是二月十九日才生效,但聯邦法官認為新命令明顯違憲,且涉及各州將失去向公民提供服務的聯邦經費,使得相關作業系統和措施現在就必須著手改變,所以發出暫停生效的禁制令。
川普的新規定直接使出生公民權之取得有了重大改變,並被指控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基本人權。然而,憲訴法修正條文只規範大法官做出權力意思表示的程序,此與人民權利保障並無直接的關聯,而屬立法權與大法官權力間合宜的制衡關係,何有做出暫時處分的需要?
至於現有大法官人數不足,憲法法庭達不到依新修正條文可做出判決和暫時處分的法定人數,此被民進黨宣傳為「癱瘓憲法法庭」,根源卻在總統遲不履行提名大法官的憲法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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