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新憲訴法人數規定 莫另闢蹊徑
憲訴法公布後於廿五日生效,新法要求須有十位大法官才能評議判決與裁定暫時處分。現有大法官人數不夠,雖還能繼續研究與裁定是否受理案件,但暫時不能判決與裁定暫時處分。
有人說是憲法危機,還說如美國、加拿大、德國有機制可避免這種危機。民進黨團則提出釋憲,要憲法法庭在大法官不夠的情況下,自己透過憲法判決解決這個危機。筆者認為上述說法、做法都有問題。
美國和加拿大與其他設計專職處理憲法法庭的國家不同。一,美加對憲法採取分散式審查,下級法院可以對憲法議題表示見解。二,其最高法院是所有案件的終審法院,倘若最高法院人數不足,最大的問題不在於憲法議題,而在於所有法律案件都沒有終審法院。所以美加都以法律規定最高法院法官人數不足時的變通處理方式。
但專職的憲法法院卻不同,暫時不能運作的問題其實可以忍受。因為憲法法院僅專門處理數量較少且無急迫性的憲法案件,暫時選不出來不用太緊張。放眼各國,大法官均須根據憲法規定之權力部門間之制衡機制選出,難免出現這類問題。南韓之前有三個大法官選不出來,目前還有一個空缺。義大利也有四個大法官選不出來。
德國雖以法律規定,國會尚未選出憲法法院新法官時,舊法官可繼續執行職務,但這是例外,大部分國家的憲法法院都沒有這類規定,因為:一、憲法法院法官的選任與任期都是憲法規定,不能由法律隨意延長。二、專職憲法法院大法官暫時選不出來,以其所處理案件性質尚可忍受,故也沒強烈必要訂這類規定。
各國在經歷這類短暫的缺人問題時,如何應對?
南韓憲法法院去年十月人數不足時,僅針對人事彈劾案之繼續開庭先做成暫時處分,但對人民聲請案並沒有做成暫時處分,嚴格遵守開庭規定。捷克憲法法院二00四年曾有四名大法官缺額,雖然滿足十人開庭人數,竟自己裁定暫時處分,認為需要等補齊十二人才能繼續開庭。可見南韓和捷克都嚴格遵守開庭人數要求。
不過,法定人數與判決門檻的問題並非不能討論。祕魯、波蘭、喬治亞皆曾在修法提高憲法法院開庭人數與投票門檻後,該國憲法法院判決這類「涉己」爭議,但都未用暫時處分凍結新法。祕魯和喬治亞都是先等人數湊齊,遵守新法要求的開庭人數與投票門檻,才做出判決,且認為開庭人數規定合憲。
南韓和捷克尊重法律對開庭人數的要求,對暫時處分的動用也極為謹慎。祕魯、喬治亞對這類涉己爭議沒動用暫時處分,而是先遵守新法所要求人數後再處理。
波蘭憲法法院最特別。其在與國會的激烈衝突中,對於舊國會已選出的另三名大法官無法上任表示不滿,故僅以十二名大法官進行開庭,未滿足新法要求的十三名大法官門檻,合法性、正當性受質疑,波蘭政府沒有公布這個判決,判決不被承認。
台灣呢?筆者認為,唯一合法與合憲的解方是,總統盡快提名國會能接受的大法官人選,獲國會同意後上任。在大法官人數符合新的憲訴法規定下,再來處理憲訴法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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