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惹禍 何干廢監院?
最近監察院高官和監委公器私用行為曝光,廢除監察院的聲浪又此起彼落。但是這樣的論點是開錯了處方,因為高官和監委濫權是人惹的禍,與監察院存廢無關。
如果監察院表現不佳,解決的方式是把它廢掉;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表現好嗎?是不是也要廢掉?理想上,監察院作為公職人員的監督單位,監委人品應該是高風亮節,所以不假公濟私、循私舞弊,是監委最起碼的底線,如果監督公職人員操守者本身操守有問題,難道不是對這個職位最大的羞辱?
從這次事件,我們可以批評總統提名監委時無知人之明,也可以究責這些失格的相關人員,但是這一切都和監察權是否應該獨立行使風馬牛不相及。
想想看,如果我們把監察院廢掉,將監察權交給立法院,我們立委的品德操守會比監委好嗎?如果讓操守令人質疑的立委,本來就慣用預算權威脅公務人員,現在又多了一柄尚方寳劍,豈不變成「官」不聊生?
許多古典自由主義者相信,自由主義的民主即使公民缺乏品德,只要在制度上建立制衡關係,每一個人只追求自己的利益、不顧公共福祉,一組私利將會制衡另一組私利,最後會達成公益。然而實踐的結果並不如預期。
當代學者指出,以程序和制度的機制均衡私利的作法是不足的,某種程度的公民品德和公共精神是必要的。事實上,廿世紀末西方政治哲學最熱的話題是「公民資格」(citizenship),這裡指的不是公民法律資格而是道德資格。以我國為例,年滿廿歲、沒有褫奪公權,在法律上就是合格的公民,然而法律上合格的公民,道德上不一定合格,譬如:對於圾垃掩埋場的場址,只希望「不要在我家後院」的人是「私」民,是道德上不合格的「公」民。
《錢買不到的東西》一書中提到瑞士的例子:一九九三年瑞士選定一個中部山區的小村,要做為核廢料貯存場,公投結果百分之五十一的居民表示接受。後來經濟學家又加了一項有利的條件:如果國會提議在你們社區蓋核廢料貯存設施,而且每年提供居民補償金,你贊成嗎?結果支持率不升反降,從百分之五十一降至百分之廿五,為什麼?願接受核廢貯存設施反映的是公共精神,這是公民對社會的責任;而補償金感覺上像賄賂。瑞士公民不是頭殻壞了,而是理解到每個人都受惠於社會,時機合理正當時,就必須盡公民義務。
目前台灣政治領域的問題主要不是制度,而是政治人物的品德,當掌有公權力者心中盤算的都是自己的利益時,再好的制度也無濟於事。以法務部廉政署為例,廉政署成立的目的是反貪和防貪,對象是全國公務人員。我常開玩笑說:如果廉政署的公務人員會貪污怎麼辦?成立「太上廉政署」?如果「太上廉政署」的官員會貪污怎麼辦?成立「太上太上廉政署」嗎?執法者是人,當人品出了問題,再好的法律也無法運作,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這個道理。
期待政治人物有品德似乎有點好高騖遠,但是期待公民普遍覺醒,以公共品德評估政治人物的表現,作為下次投票時的重要依據,在公民意識大幅提高的今日,這似乎不是遙不可及。
總之,監察院的問題不是制度,而是品格低劣者濫竽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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