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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案追訴期未考量現實難實現正義 陳慈陽:有違憲之虞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今天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陳慈陽指出,現行刑法及民法對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設定,未考量兒少性侵害受害人年紀,無法在期限內主張權利「可能有違憲之虞」。在立法者尚未填補立法漏洞前,大法官可以先行填補,但最後還是要尊重大院的明確規定。
民進黨立委郭昱晴質詢指出,許多兒少性侵受害者因內心恐懼或權力不對等下,無法在時效內揭露真相或主張權利,但刑法和民法針對兒少性侵害都有追溯及求償期限,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人格尊嚴?若有被害人主張違憲,大法官是否可以透過釋憲給予更彈性的法律解釋?
「以現實情況來講,可能會有違憲之虞。」陳慈陽表示,但是否真的違憲,司法上還是要看到事實證據跟相關法規才能做出決定,但大法官在立法者尚未填補立法漏洞前,可以先行填補,但最後還是要尊重大院的明確規定。
陳慈陽也同意郭昱晴所說,求償期限忽略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跟被害人自主求償能力限制,對求償權利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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