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寵物不落地 住戶逆轉免罰
盧姓夫婦二○二一年搬進國立台灣美術館特區一棟住宅大樓,社區有「寵物不落地」規定,住戶攜帶大型寵物進出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場域時,須使用推車;要落地則需鏈條拴住、戴口罩,並由地下一樓車道側通行。
社區管委會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指控盧姓夫婦不顧住戶規約及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二○二二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七日違規一二九次,以每次千元開罰共十二萬九千元,要求付款;因兩人違規多次,管委會另聲請要求「七七」不得進出大樓梯廳等公共區域。
一審認為,社區管委會規約、管理辦法有法律效力,盧姓夫婦多次違規,判夫妻不得帶狗出入公共空間,另扣除行為重複認定,夫妻違規一○一次判罰十萬一千元。
盧姓夫婦上訴,認為規約要求使用推車、走地下車道,與維護社區清潔、安全、安寧的授權目的無關,且社區電梯過小、地下車道非供人狗通行,「窒礙難行」。
二審認為管委會未報請主管機關認定,逕自修補規約裁罰違規住戶,已逾越社區規約授權範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具法律效力,判免罰款,但仍須配合使用推車規定。
盧姓夫婦再上訴,主張不受規約拘束,最高院法官認為社區寵物管理辦法有無濫用權利、妨害住戶飼養寵物,有詳查必要,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社區規約兼顧其他住戶安全與衛生,約定以符合規格推車進出電梯及社區梯廳公領域,限制並無過當或不符比例原則,駁回盧姓夫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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