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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禁養毛小孩 律師:恐違憲
台灣飼養「毛小孩」愈來愈多,農業部統計,國人飼養家犬貓二○○五年一三六萬隻,二○一六年成長至二二三萬隻,去年再成長到二七九萬隻;如何規範住戶飼養寵物,成為很多社區的困擾。
不少社區大樓要求住戶飼養寵物需配合特定規定,如寵物不落地、禁養寵物等。法界人士認為,依現行法令,只要區權會通過,大樓可要求禁養寵物,但需注意是否有「違憲」之虞。
中市住宅處公寓管理科長楊勝淵說,社區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具法律效力,但不能凌駕或牴觸法令等,若住戶不服規約罰則,仍須送法院裁處。
律師江彥儀說,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律師林柏宏認為,現行法令准許區權會規約全面禁止住戶養動物,恐違反憲法賦予人民權利,未來相關修法聲音應會愈來愈多,「限制取代全面禁止」,會比較符合多數人期待。
律師戴連宏說,住戶規約屬私法自治範疇,但可否由管委會開罰,實務見解不一,有人認為區權人會議決議是多數區分所有權人,性質上屬法律行為中「合同行為」,對於違反規約住戶具拘束力 ,得處罰款;但也有見解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除非獲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否則不得以多數決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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