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刺青喬不攏…警局前潑8.5公升汽油燒死友 最終判無期定讞
雲林縣男子黃士廉因「刺青」一事找杜姓男子理論,並在台中第四分局前方朝杜潑8.5公升汽油縱火燒死他,家屬淚求法院判死刑,檢察官也痛批黃目無法紀到極點,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黃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黃士廉2023年7月24日在雲林要載母親就醫,臨時被杜叫來台中,就黃弟找杜刺青是否完成一事談判,黃認為杜挑撥兄弟感情,當天到台中第四分局大門口前赴約,一下車就朝杜潑8.5公升汽油並引燃,害杜嚴重燒燙傷慘死。
黃犯後僅提出一張手寫信,表示自己衝動釀社會恐慌、對不起家屬,稱無能力賠償,但向菩薩發願吃素、念經,還要記者「報導力道小一點」,以免家屬更傷心。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庭開庭,杜的姊姊悲喚弟弟名字問「你明明這麼年輕,就這樣走了」,更憤怒質問黃「你在警察局門口殺人,到底有多無視法律、泯滅人性」、「至今到底有無悔意?」向法官、國民法官請求判黃死刑。
檢方也提示杜受傷的照片,指杜遇害痛苦抱頭赤裸坐在地上,皮膚被燒到猶如披掛身上垂落的一張破布,痛斥黃行為簡直殘虐,還在警局前縱火,目無法紀到了極點,鑑定認為黃有反社會、邊緣性人格,欠缺減刑因子,建請法院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一審審酌黃和與死者是朋友無恩怨,僅因黃介紹弟弟給死者刺青,就有關黃弟是否已完成刺青一事,黃認為死者和他弟弟說法不一要理論,就潑油縱火燒死人,手段殘忍、嚴重危害治安,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黃在二審審理時表示願先拿出20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但未獲接受,又再拿出手寫悔過書,也沒有獲家屬原諒,二審認為一審判決並無忽略極為重要的量刑事實,或對重要事實的評價有重大錯誤或量刑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
二審指出,黃未能舉出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有何發生一審未及審酌足以影響科刑事項的情狀,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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