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解讀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案

民國114年3月10日國防部公告《預告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草案》,針對現行條文:
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訂為:
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防部在公告時,亦同時提出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並附上詳細說明,相關幕僚作業相當用心應予肯定。
假若敵我諜報攻防角度切入解讀此項法條修正案,顯然過去幾年來敵對我進行滲透顛覆行動,狀況已經嚴重到必須修訂專門法條因應處置地步。但法條係維繫軍紀最後防線,國人必然會關切,此等違法犯罪樣態,除修訂法條加重刑責外,其他配套措施是否妥善,能否見微知著事先防杜官兵違法亂紀,恐怕才是真正關鍵重點所在。
修法內容針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罪行,加重懲處刑責額度,並對此等罪行「預備或陰謀犯」樣態亦將追究刑責,除顯現當前主政者政治意志外,亦明顯表態嚇阻有意跟進試圖「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但亦證明此等犯罪樣態在主政者眼中,恐怕並非偶發個案,而是存在擴大蔓延之虞。
針對草案新增「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必須提醒,運用此種「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列舉方式描述可能犯罪樣態,能否滿足「共同窮盡」(jointly / collectively exhaustive)理則要求,完整周延說明所有犯罪樣態值得思考。
採取列舉方式說明犯罪樣態,對比「以任何方式」辭語,將所犯罪樣態概括描述一網打盡是否將更周延,值得立法院在審議該法時思考討論。畢竟罪行可非難關鍵是在「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至於使用何種手段,透過何種管道,其實並非重點所在。
至於草案中列入「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國防部所提說明強調係因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2376號刑事判決意旨),故「委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並評價行為人之行為強度是否已具備本項所定之危險特徵,或有無侵害所欲保護客體或法益之可能性,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避免悖離憲法罪責原則之誡命及侵害表意自由之虞。」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筆者不具備法律專業素養,但若依據社會基本人倫常理,軍職人員能做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還要「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事證綜合判斷,以避免過度侵害表意自由權之虞」。說實在話,軍職人員食人俸祿本應效忠國家,如今荒唐到「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居然還要考量其「表意自由權」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吾人須知,軍職人員若有「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曝光時,衝擊到民心士氣,確實就「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此項「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但書,到底有無必要,立法院審議本法時,確實值得深入討論。
說良心話,筆者在撰寫本稿件時,不禁感嘆台灣社會其實早就信念價值錯亂不堪,主政者要將國家帶往何處,台灣鄉親心知肚明。假若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當政者存心步步走向台獨時,修訂中華民國陸海空軍刑法條文,企圖維持軍紀,會不會產生拿把明朝劍跑去砍清朝官,充滿錯愕違和感?
後記:本稿於3月13日完稿,賴清德總統主持國安高層會議後,公開發表講話提及「⋯⋯策略三:為有效遏制現役及退役軍人各種嚴重打擊國軍士氣的爭議言行,國防部須研擬在陸海空軍刑法增訂『對敵人效忠表示』之處罰,並修正對於領取退除給與人員之相關規範,以有效維護軍隊的紀律。」顯然賴總統並不記得國防部3月10日已公告《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案;三軍統帥掌握國防政務如此失察失控,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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