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遺產妻領出付喪葬費...竟被婆婆告上法院判刑!律師: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丈夫過世了,太太不能領取銀行帳戶的錢!因為會被告,那該怎麼辦?
人過世了,在法律上就不能用他的名字做事情,如果用他的名字簽約或蓋印章取款,不管用印的人是「感情上」最親的太太、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哥哥、姐姐…等,雖然在「心理」相信這是最方便最好的處理,為什麼不行呢?
因為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人的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過世後,就算最親的人,也不能代表過世的人做任何行為,如果有簽他的名字或蓋印,這樣就是偽造文書,因此取得款項也可能構成詐欺罪。
有一位碩士畢業的太太,她跟先生沒有小孩,在先生過世後,7天內多次到7-11便利商店內,將過世先生的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讓電腦陷於錯誤(以為是先生本人或是合法授權領款者),匯款到太太個人帳戶與取款共計400多萬。
雖然太太拿這筆錢付喪葬費、貸款、保險、所得稅…等等,但過世先生的繼承人,也就是婆婆並不認同,所以提告,這位太太把剩下近200萬元的款項交出來,法院仍然依照詐欺罪判這位太太3個月有期徒刑,可以緩刑。
雖然現在法院對於只是領「小額」去支付喪葬費,開始有些法官會依照「個案」判斷,是否有足夠的事實認定「被告」沒有犯罪的主觀犯意來處理,判被告「無罪」,但因為每個案件的事實不同,建議不要賭法官怎麼想,或承辦的法官可能會判無罪而踩在紅線上。
有人一定會說,那難道都沒有辦法領錢嗎?
其實,關鍵在於「全體繼承人」是否同意才可以領錢!
依照法律標準的作法,要先完稅後,持國稅局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在全體繼承人同意下,才可以動用過世人的錢。
然而,因為實務上要處理後事等等,繼承人急需用錢,銀行作業便民程序上,在於一定金額以下的提款(有部分銀行以20萬元以下存款),不需要國稅局的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只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就可以提領,以符合實際需要。
至於也有金融機構在3萬元以下的金額,同意單一繼承人可以聲請提領,但必須要檢具全體繼承人同意的切結。
沒有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下,任何單一繼承人不能隨意以過世人名義領取款項。
如果大部分人都同意領款,只有一個人不同意,可以嗎?答案是不可以。
自己所愛的丈夫過世了,當然想要為他做一些事情,把該面對到的事情處理妥當,這樣的心情我可以感受到,但是,如果因為不瞭解法律而被告,這也不是過世的丈夫想見的。
丈夫的過世,代表全體繼承人要共同承擔喪葬費、貸款、保險、所得稅…等等,太太不用勉強獨自承受,或甘冒法律風險?
如果能夠認清法律規定,事發後,要大家共同面對與承擔,或是事先備妥款項予家人,或是安排信託,或是事先投保人壽保險,過世後受益人可以直接取得保險金辦理相關事宜,一切才會平安。
註
刑法第339條之2(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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