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拿到第一份工作…電腦工程師收人事部門「勞動契約書」 他猶豫:該簽嗎?

案例
阿勇從學校畢業後半年,好不容易找到一份電腦工程師的工作,在辦理新進人員報到手續時,人事部門遞給阿勇一份「勞動契約書」,要他簽署,阿勇快速瀏覽後,發覺有部分內容不大明瞭,又有些條文似乎影響自身權益。好不容易擁有第一份工作的阿勇顯得躊躇不定,不知道合理的勞動契約究竟該如何簽訂?
解析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的「工作權」,依法應予以保障。
一、何謂勞動契約?
按勞務供給契約之類型,主要有「承攬」、「委任」及「僱傭」契約之分。所謂「承攬」,是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的契約(參見《民法》第490條第1項);而所謂「委任」,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民法》第528條);至於「僱傭」,則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民法》第482條)。
「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的契約,所以「勞動契約」應先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其未規定時,則再適用《民法》中「僱傭契約」的相關規定。
勞工要訂立勞動契約,該契約內應約定哪些內容?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的工作。(二)工作開始及終止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的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的日期與方法。
(四)有關勞動契約的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的膳宿費、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二、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約定的效力如何?
勞工應注意「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所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係指雇主與員工約定勞工於接受訓練之後必須服務一定的期限,如果未服務滿一定期限,就必須給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或賠償雇主提供訓練所支出的全部費用。
勞動契約能否約定「保證服務年數條款」?可以約定,但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
Ⅰ.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Ⅱ.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Ⅲ.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本文作者李永然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本文出自《雇主勞工權益大小事,法律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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