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耀輝/亂刪地方補助 違憲犯法悖情理
賴政府上台一年多,沒幹過正事,卻搞了不少詐騙;例如以立院刪減預算,捏造弱勢團體的房租補貼、育兒津貼被砍等假訊息,為大罷免添油加火,可謂劣跡斑斑。
最近的倒行逆施,就是行政院以一一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遭立院通案刪減,自行刪減有困難的歪理,大砍應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六三六億,占原編數的二成五。霸凌缺錢的地方政府,傷害基層弱勢民眾,這是史上前所未見,中央政府違憲、犯法、悖理、無情的暴行,應予嚴厲譴責!
憲法本文第一四七條「基本國策」明定,為謀地方的平衡發展,中央有「應酌予補助」地方政府的義務。第一六三條明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也要求中央應保障原住民族與離島發展,重視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另規定對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而主計總處將「一般性補助」限制於地方政府的基本收支差短,及教育、社福、基本設施等用途,行政院卻無差別地大砍該補助款,使高度依賴補助之縣市少了救命錢,而無以實現保障弱勢、實踐社會正義、促進均衡發展等上述憲定的法定義務,更違反憲法第七條人民平等權,保障人民不因身處貧瘠地區而遭不公平待遇。在中央與地方權限畫分上,憲法一一一條規定「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行政院憑什麼逕刪地方補助?
立院審議通過的預算案即為法定預算,依釋字三九一號解釋「與法律案相當」,行政院提起覆議也已失敗。除非「遇特殊事故」而有裁減經費之必要,才得經行政院會決議,呈請總統以令裁減;地方政府也並無違反規定須「得酌減」補助。中央亂砍一般補助款後,地方僅剩一八六五億,遠低於上年度的二三○三億;行政院公然違反預算法、財劃法、地方制度法、補助辦法,更破壞財政紀律。
何況,中央原歲出膨脹一成,被立院刪減中央政府不必要且浪費的出國、文宣等支出後,仍是史上最高的二.九三兆;非法律義務支出高達一.三兆,行政院調降六三六億僅占百分之二,其實毫無困難,若非心狠手辣怎敢大砍地方補助款二成五?從內政部長強迫地方更改路名、浪費納稅人血汗錢,以及監委公務車私用等敗壞官箴情事,相對於立院無法刪減貪腐官吏人事費的無奈,更凸顯賴政府背離天理、冷酷無情。
明明主計總處將一般性補助、人事費、弱勢福利津貼補助等,在歷年的總預算列為「依法律明定必須編列之經費,即行政部門無法因財政困難而逕予緊縮或刪減」之「法定義務支出」;主計長陳淑姿竟向卓揆提出大砍地方補助款的餿主意,證明陳主計長工於政治算計,不惜敗壞財政紀律、犧牲基層權益與地方政府為敵,實在嚴重不適任。
此外,許多民進黨籍的縣市長、區域立委及議員,竟然幫中央亂砍地方補助款幫腔,胳臂向府院黨中央彎,忘了家鄉的人民才是主人,辜負地方選民的託付,這才應當以罷免來制裁!(作者為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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