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政治獻金 李文娟、端木正不服「手機報到」監控8月抗告被駁回

李文娟、端木正因涉柯文哲政治獻金案,分別涉嫌公益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遭台北地院裁定「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8月,2人抗告,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原裁定無違法也無違反比例原則,裁定駁回抗告。
台北地院原裁定指出,法院經訊問後認李文娟涉犯刑法公益侵占罪、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端木正涉犯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等罪,犯嫌重大。
參酌此案訴訟進行程度、所犯罪質,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2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相對輕微且低度,並考量2人於短時間內均有非僅一次之出入境紀錄,端木正於2023年10月至11月出入境次數高達3次。
兼衡2人財產及所得狀況顯示,其等均有國外生活無虞能力,衡酌2人所涉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輕重、科技監控性質、功能及效果、對其等生活影響、尚無其他可達同樣效果且更為輕微的替代措施等情狀,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對被告2人均有繼續科技監控必要,爰裁定2人自2025年2月15日起繼續接受「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8月。
李文娟主張,自己無前科、所涉罪名刑度非重,偵查中除受限制出境、出海命令外,以提出150萬元重保,衡量所涉犯罪刑度不高,有獲致緩刑宣告的高度可能等,實無棄保潛逃必要,堪認具保、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已足杜絕逃往境外的風險,無再施以科技監控必要,並指原裁定命續行科技設備監控缺乏必要性,而與比例原則有違,遂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端木正主張2023年10月至11月3次出入境皆為學術研討或商業會議,行程結束立即返國,所涉犯罪為3年以下徒刑罪責,非重罪,且有年邁母親需照顧,兩名子女均在台灣,過去30餘年均在台灣工作,偵查時已繳100萬元保金,已足為羈押替代處分,實無可能棄事業及家人不顧而潛逃至海外生活,指原裁定未加詳查,逕認有延長科技設備監控必要,應有違誤,請求撤銷原裁定。
高院指出,就整體客觀情事來看,原裁定的目的與手段間衡量,既與法律規定無違,也無明顯悖於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等情事,是原審關於羈押替代處分酌定職權的合法行使,即無違法可言。
2人雖均主張無繼續「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必要云云。但依起訴書及卷內事證,可知李文娟涉嫌公益侵占政治獻金高達6234萬餘元,端木正為會計師,涉嫌明知柯文哲競選總部就政治獻金的申報有諸多登載錯誤、收支不平衡等情事,仍將不實事項填載於查核報告書、虛造支出登載於監察院線上申報系統,其等涉嫌犯罪情節均非輕微。
且2人均有相當的經濟能力能在海外生活,我國四面環海,也增偷渡出海潛逃危險,就我國司法實務經驗來看,縱命被告提出具保金、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仍有發生在國內逃亡,甚至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的情事。
又「以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的科技設備監控,命2人以手機拍照功能進行定期線上報到,使法官、檢察官能掌握行蹤,以取代親赴指定機關(如派出所)報到的不便,相較於「電子腳環」、「電子手環」需固定於身體部位,並隨時定位及回報,「個案手機」對於被告的自由權、隱私權生活干預程度可謂相當輕微,2人的人身自由被侵害程度甚低。
高院認定,原審經審酌全案卷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2人有繼續接受個案手機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必要性,裁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繼續接受上開科技設備監控8月,是就具體案情依法裁量的職權行使,經核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於法並無不合,2人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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