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合憲 專家憂這規定有爭議 恐違反醫師倫理
憲法法庭昨對死刑做出合憲解釋,其中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部分備受關注,更有外界聲音擔憂精神科將門庭若市。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李俊宏表示,在為執行時的判斷若涉及醫療評估,擔憂會牽涉醫師倫理的爭議,屆時落地時,可能還需要再深入討論。
雖然憲法法庭判決刑法殺人罪判處死刑規定合憲,但設下嚴格的8道關卡,包含被告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李俊宏表示,被告「行為時」及「審判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判處死刑,跟原先法規大略一致,大法官僅是重申需要更加謹慎,並就法制微調。
第一,被告「行為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不得判死刑。李俊宏說,必須是因為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導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完全喪失或明顯減損」等狀況,這部分跟原先刑法規定類似,裁判免刑、減刑後,會透過透過司法精神病房等處所治療,來進行監護處分,致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風險顯著減低。
第二,被告「審判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自我辯護能力喪失或明顯受損,不得判死刑。李俊宏說,若是被告因為上述狀況自我辯護能力受到嚴重影響,會違法憲法給予的辯護權,影響司法公正。過去曾有醫學系女子縱火燒死父親的案件,在庭審上因為精神狀況不穩定,經過治療後才繼續審判。
第三為「執行」死刑時不得有精神障礙或是心智缺陷影響其「受刑能力」。李俊宏表示,先前刑事訴訟法規定「心神喪失」會暫停執行死刑,但此次改成「受刑能力」,名稱跟以往不同,實質內涵為何,仍待討論。然而,若需要醫師涉入判斷其狀況是否能執行死刑,或是是否需要經過治療,則有違反醫師倫理疑慮。
李俊宏表示,醫師天職是要救死扶傷,就算是以自身精神醫療專業來講,也不會評斷「這個病人的狀況可以去執行死刑」。不少國家都禁止醫師涉入死刑判決,世界醫師會也有相關聲明,避免醫師決定導致生命消逝。屆時仍待後續法規明確定義,但恐怕導致法界跟醫界看法相違背,後續如何落地,仍有一段爭議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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